北京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局
被告人:张三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李四
审判员:王五
书记员:赵六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北京市局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指控材料、证人证言、辩护人意见等已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本院已进行了合法适当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在XXXX年XX月XX日在××地点实施了××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罪。
鉴于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个人情况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万元。
二、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王五
书记员:赵六
本判决为正本,如有不服可以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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