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老师话医法
作为医生或护士,如果你说你没有接受过医患沟通的培训,我虽然不能说你是个假医生或假护士,但至少,你就职的医疗机构的员工培训,是不合格的。年度常规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种转岗培训、科室培训,自上而下,形形色色,医患沟通培训是必有环节。可见,医患沟通培训非常重要,可是,培训数量有了,质量呢?就像评价医患沟通是否为有效沟通一样,我们的培训是否有效呢?对医患沟通重要性的认识,是否还仅仅停留在和谐医患关系上呢?关系好了,就万事大吉了?医患沟通的关键词是沟通,沟通仅仅是一种语言艺术吗?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对医患沟通培训非常抵触,不愿意接受邀请去做培训,自认为沟通能力的提高除了天赋就是积累,培训没用。现在看,这是非常错误的,天赋和积累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让医务人员以法治思维认识医患沟通,仅仅停留于谈话艺术层面,则是非常肤浅的。
先来梳理一下涉及医患沟通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我们有没有认识到,医患沟通不是单纯的聊天,不是为了看一个病人交一个朋友,医患沟通是法律规则,医患沟通是实现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的途径。如果对医患沟通的培训仅仅限于技巧的培训则是舍本求末,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大部分的技巧都是社交礼仪方面的要求,是作为高知群体的医务人员职业要素之一,不需要再过分强调。反而,医患沟通的核心是需要反复强调的。医患沟通的核心就是讲清楚和听明白。医方只有讲清楚了,患者才能听明白,患者听明白了,才会做出最符合其利益和价值判断的选择。很多人可能会说,那讲清楚或许能,听明白很难,我学医学了5+3+3+?才弄明白。不客气讲,这就是杠精。让你讲到患者可以开业做医生的程度了吗?你能讲到那个程度吗?根据患者病情和预后,突出重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和患者沟通,达到他可以明白此刻自身处境,明白下一步如何做对他是有利的,这种方法同时伴随着风险就可以了。知情同意讲了很多年,感觉稍稍被带偏了一点,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只关注到患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就可以了,选择权一般都由医生代为行使,这是出于对医生的信赖,但存在法律风险。最符合患者自身利益的选择不是单纯的专业判断,医生的选择取决于医生的价值观,和患者期待利益不一定完全相同。简单讲,就是我不要你认为,我要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一定要有替代方案也是这个原因,如果没有替代方案,选项是唯一项,就谈不上选择权的实现。和其他核心制度一样,医患沟通制度是法律规则,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有走过场的心态,不能有说不说一样的心态,不能有说了也不懂的心态,不能有签字就万事大吉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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