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理条件
未外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城市市区或者乡(镇)行政区域的,同一县(市)相邻乡(镇)除外;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同时外出且共同居住的,可同持一个《婚育证明》。
已外出: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但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1.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
2.有稳定职业、住所1年以上;
3.已采取绝育措施。
办理材料
1.未婚: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已婚未育: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结婚证
3.已婚且生育子女: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结婚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4.违法生育: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结婚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违法生育处理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村(居)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
2.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镇、街道计生机构。
3.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4.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9:00-11:30, 14:00-17: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发证机关对符合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人员,当即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