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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深介绍:盗窃案辩护词,抢劫罪请律师有没有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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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辩护要点。

  •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对于被告人的年龄接近刑事责任年龄时,律师一般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 ①年龄的计算方法。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其满16岁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
  • ②要查明是否存在出生日期登记错误情况。由于多方面原因,被告人的年龄可能存在登记错误问题。
  • ③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和破获案件时的年龄,不能以抓获时间作为计算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为语言有些反常或存在精神病既往史、精神病家族史的行为人,律师在辩护时主要是要研究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因此,律师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虽然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但在其发病期间实施盗窃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2.关于抢劫罪的主观要件的辩护要点。

(1)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抢劫罪。

(2)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就不应当构成抢劫罪。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关于抢劫罪的客体要件的辩护要点。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办案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侵犯的客体缺少其中一个,就不应当构成抢劫罪,这是辩护律师应关注的辩点。

4.关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辩护要点。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他人因患病、醉酒、熟睡等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辩护律师还要关注行为得实施是否是“当场”,如果不是当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这都是律师应该关注的辩护要点。

5.关于抢劫罪事实认定的辩护要点。研究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关键是从案件的证据入手。控方只有凭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所指控的事实一致吻合,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律师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真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律师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之间的矛盾和漏洞,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从而达到法官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予采信。在辩护中还要善于利用同一证人和同一被告人之间前后几次证词或供述不一致,对控方证据体系进行辩驳,以达到推翻部分被指控抢劫事实的目的。另外,辩护律师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案件中的有些事实存在疑问和证据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形,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充分利用证据排除规则,提出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

6.关于抢劫罪量刑情节的辩护要点。律师接受委托后,如果控方的基本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那么律师辩护的重点就在于案件的量刑情节上,律师应提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首先来看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一是关于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所谓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是指被告人具备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

(1)被告人抢劫时系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抢劫时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聋哑人或盲人的。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系抢劫未遂犯。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告人系抢劫从犯或胁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有些抢劫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区分主从犯或区分主从犯不准确的,律师应从被告人在抢劫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分析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

(6)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的。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主动投案的、符合自首条件的,往往不是辩护的重点。律师更多的是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那些“视同自动投案”的情形进行着重研究和分析,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条件。

(7)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劝解被告人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8)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们再来看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所谓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各种事实情况。一般包括:

(1)犯罪动机。被告人如果不是以贪图钱财和享受为目的,而是因生活困难所迫或因支付不起巨额教育、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引发抢劫案件,可酌情从轻。

(2)犯罪后果。如果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既未形成重大损失,亦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酌情从轻。

(3)退赃和退赔表现。如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退赃、退赔的,可酌情从轻。

(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果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认罪态度较好的,可酌情从轻。

(5)被告人的悔改表现。如果被告人归案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积极悔改的,可酌情从轻。

(6)社会影响。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对于有些特殊案件引起社会同情的,可酌情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