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给大家科普下调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阅读: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一个关于调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示范文本。请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诉讼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00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800501001X,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被告:北京盛世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234567890。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人民币3532.85元;
  2. 判令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退还原告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部分的价款;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绿景·盛世豪庭住宅小区22幢D单元XXXX号房。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然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并退还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部分的价款,但被告始终未予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2024年7月6日


希望以上示范文本对您有所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