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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公路工程索赔,公益诉讼道路交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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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少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道路自身存在的建造或设计缺陷系造成或加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的,道路建设与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思路】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通车里程逐年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道路安全系数不达标、路面交通安全标示不全等道路设计或施工缺陷,成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观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139页)。

这种道路设计或施工缺陷往往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则因此引人注目,本案即是如此。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是一起造成6人死亡和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查证,涉案道路郑开大道作为城市快速路,在事故发生时路中央仅有双黄线而无分隔物,与2009年快速路行业标准规定的必须设中间带不符。同时,其设计施工亦不符合1991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第4.3.2条规定:“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或分隔物,不得采用双黄线”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郑开大道作为快速路,其中央无分隔物系造成或加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重大设计缺陷也是造成或加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确认道路建设单位省公路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按照该设计缺陷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因原告未起诉施工单位,故判决省公路局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点

田源、司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180—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