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一些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借此拒不承认该笔欠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
这是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小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争议焦点
被告辩称,“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 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 60060 元,原告称这三张欠条均为王小乙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王小乙的父亲有时候也喊王小乙为王乙。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小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小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一是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二是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三是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四是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五是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总是“耍小聪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转自: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