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招投标程序、资质要求等法定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后,逾期工程款利息的认定问题长期困扰实务界。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合同无效情形下利息的认定规则、争议焦点及风险防范路径。
一、法律基础: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利息请求权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进一步明确,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折价补偿范围,若合同有约定可参照适用。这表明:
- 利息请求权的独立性:工程款利息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丧失,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金具有附随性。
- 参照合同约定的限制: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法院可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减。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中,约定年利率30%被调减至24%。
二、利息认定规则:有约定与无约定的双重路径
(一)合同存在利率约定的处理
- 有效利率上限:参照民间借贷规则,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2020年8月后订立的合同,以3.85%为基准,四倍上限为15.4%。
- 复利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垫资利息以复利计算的条款无效,承包人仅能主张单利。
(二)无约定利率的处理
- 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 起算时间:
- 工程已交付的,自交付之日起算;
- 未交付但已提交结算文件的,自提交日计算;
-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自起诉日起算。
三、实务争议焦点
(一)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 并存主张的限制:若合同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法院可能认定属于重复计算,仅支持其一。例如,(2019)苏民终1452号案中,法院以违约金已覆盖损失为由驳回利息请求。
- 单独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仅约定违约金时,法院可依《民法典》第585条调整,通常以LPR的1.3倍为限。
(二)无效合同中的过错责任
承包人存在资质瑕疵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减轻发包人利息责任。如(2020)浙民终118号案中,因承包人挂靠施工,法院将利息计算标准从约定24%降至LPR。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承包人的合规策略
- 约定明确利率条款:在合同中设置年利率不超过LPR四倍的利息条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 固化付款时间证据:通过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确认应付款时间,防范“未约定付款时间”的风险。
(二)发包人的抗辩路径
- 主张过错分担:举证承包人资质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要求减少利息比例。
- 利用结算协议:在退场协议中明确利息计算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五、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认定,本质是平衡合同自由与司法干预的边界。承包人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设计,发包人需强化过程管理留存抗辩证据。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以LPR为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成为主流,市场主体需及时跟进规则变化,防范法律风险。
(全文约1200字)
本文核心观点综合自等司法解释及判例,具体案件细节可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