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预付款的支付是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环节。然而,发包方逾期支付预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占据较大比例。本文结合相关判例与法律规定,分析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裁判规则及实务应对策略。
根据《民法典》第283条和286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催告支付,甚至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优先受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责任: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预付款支付时间、比例及违约金标准,法院通常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裁判。例如,在湖北省交通厅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预付款纠纷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应付金额日0.5‰计违约金”,法院全额支持了承包方的违约金请求。但对于违约金过高(如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法院可能酌情调整。
实际损失与过错举证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承包方需证明因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成本增加(如贷款利息)、工期延误损失等。在某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承包方因发包方逾期支付30%预付款导致材料采购延误,法院结合同期贷款利息和实际停工天数,判决发包方赔偿损失。
利息与违约金可并行主张
在上海某实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违约金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二者性质不同,可同时支持。但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避免重复补偿。
承包人“停权”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30日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在某机电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承包方在催告无果后停工,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驳回了发包方反诉的工期索赔。
预付款保函的效力认定
部分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以换取支付。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却主张保函兑付,法院可能以“基础债权未实现”为由驳回。例如,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逾期支付预付款却要求银行兑付保函,法院认定其滥用权利。
建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问题,本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博弈。司法实践倾向于尊重合同自治,同时通过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完善合同条款、强化履约证据管理、善用法律救济途径,是规避逾期支付风险的核心策略。未来,随着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普及,预付款纠纷或将进一步减少,但合同本身的严谨性仍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