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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土地分类标准,土地类型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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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三支一扶等考试中,农业农村知识一直是考试的重点,作为一个在基层工作的人员,了解农村、了解农业才能更好地了解农民,才能真正的接地气,做好工作。而农业农村知识的考察中一般分为三部分:第一,农村基层组织,考察内容涉及农村各类组织的相关知识;第二,农村相关法规;第三,涉农相关政策,今天中公教育就为大家分享土地法中关于土地的分类,权属以及审批的相关知识点。

一、土地分类

土地的分类标准有很多,对于分类的题目中,有一类最基本的考查形式,即标准及划分的类别,常考的分类有两种:

1.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这里需要注意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农田水利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用途。而交通水利设施如大坝,这样的用地则并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建设用地。

2.根据土地所有权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土地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的权属只有国家和集体。一般而言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及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简单的记忆技巧,除国皆集,也就是除了国家所有的都是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明确后,接着需要考虑的就是土地所有权管理问题。这里有一个记忆的方法,谁拥有谁管理。如,根据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土地,归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三、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讨论完土地的权属后,我们需要考虑土地的征收审批问题。征收审批最严的是永久基本农田,因其关乎国家农业安全审批最严,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有句口诀:一分一毫国务院,也就是只要对永久基本农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审批;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余土地的征收审批,归省级政府批准,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非耕地七十公顷以下,归省级批准。

三农知识考察了解农业法规是基础,了解法规才能心中有数,建议大家在学习上注意总结口诀,总结口诀后进行知识的框架的梳理和对比,一定会事半功倍,高效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