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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企业培训合同,双减政策中对于培训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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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末,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双减”政策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双减”政策出台,对大部分培训机构来说,属于毁灭性的打击,多家在美上市的以教育培训为主业,如新东方等,其股票价格更是经历了断崖式下跌,足可见“双减”政策的影响力。

“双减”背景下,涉及教育培训类的纠纷增多,部分知名培训机构不得不大量裁员以压缩培训规模,以求断背求生,部分实力不济的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门,甚至部分培训机构承诺给家长的退费都不能兑现,只能跑路。

笔者作为法律界人士,近段时间有不少家长咨询关于培训退费事宜,本律师认为,“双减”政策的出台,对属于“双减”政策禁止范围的培训合同签约的双方,即培训机构和家长来说,属于情势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成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受“双减”政策的影响,导致原来的培训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情势变更,对培训机构或家长来说,无法继续培训的原因是政策的变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就培训事宜进项协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学科类培训变更为兴趣爱好类培训,学学舞蹈、钢琴等等,如果双方无法就变更培训内容达成一致,则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此类案件,会根据公平原则进项处理,通常对此类案件,在判决或裁定解除合同的同时,对尚没履行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支持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