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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海宁交通事故,嘉兴电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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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识中,“肉包铁”的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比那电动自行车就是妥妥的弱势群体,当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即使汽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也应当对电动自行车一方进行赔偿。然而,海宁公安交警部门近日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则打破了这一认识怪圈。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20日下午,事发时,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郭盐线交叉口,此时吴某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是红灯状态,但吴某却没有停车,而是闯红灯横穿路口继续前行,结果与沿郭盐线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相撞,吴某当场倒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经警方调查和鉴定,作为事故一方的轿车越过路口停止线时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状态,轿车当时车速40多码,而事发路段对机动车的限速为80公里每小时,所以轿车不存在超速的行为。鉴定结果同时显示,事故另一方的电动自行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达到26公里每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也就是说,驾驶电动车的吴某不仅闯了红灯,还超速行驶。

据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存在超速行驶和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这也意味着因伤势较重、目前仍在医院就医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吴某不仅要自己承担医药费,还要负责轿车的修理费用。

警方提醒: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规,安全出行。同时建议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为自己和家庭增加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