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十一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陆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案件回顾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十一人为中介推销贷款、家具、装修等业务,而在QQ群、微信群内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大量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十一人购买信息后,未再向第三人转让,没有造成信息再次流转或者泄漏,也没有用于违法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所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购买的电话号码属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密切相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为中介推销购买、收受、交换等未经身份信息权利人许可的获取都是“非法获取”,都是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警示:
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购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就会触犯刑律而被刑罚制裁。
供稿 | 马 菲
编辑 | 马云星
复核 | 张兴良
审发 | 丁建勇
2019年第94期(总第3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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