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朱可萱
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令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因意气之争便将恶言恶语、公开诋毁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这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名誉权纠纷案件。
夏某、杜某均系“抖音” 软件用户,二人曾分别与“某大哥”系网络好友,“某大哥”曾将其个人抖音账号密码告知杜某。2021年4月,杜某登录“某大哥”抖音账号时,发现夏某在发给“某大哥”的私信中有暧昧言语,且有对杜某进行人格诋毁的言语。之后,夏某、杜某二人长期多次通过抖音及手机短信相互谩骂,其中包含大量污言秽语。2021年12月,杜某将夏某与“某大哥”的部分抖音私信记录,发布在个人抖音账号上予以公开。
夏某发现后,起诉杜某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将发布在抖音上的相关侮辱诽谤内容删除,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杜某在获知夏某起诉后,对杜某进行反诉,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删除其在网络媒介中对其侮辱诽谤的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抖音作为新兴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互动性的特征,若在其上发布不当言论,势必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民事主体造成影响,系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夏某在其发给“某大哥”的信息中对杜某进行诋毁,二人继而在抖音及手机短信中相互谩骂,杜某又将夏某发送给“某大哥”的信息公开在抖音平台,均对对方的人格造成侵害,应当各自在其抖音平台上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双方曾发布的网络侵权内容,应当予以删除,双方并未明确对方尚存在具体哪些网络侵权内容,故对双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删除网络媒介中侮辱诽谤内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有过错,对双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向原告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夏某的名誉;反诉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向反诉原告杜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反诉原告杜某的名誉。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各种自媒体应运而生,再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如何强化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值得人们深思。作为民事主体权益人,在自媒体发布个人言论时,务必慎之又慎,如果仅凭内心率性而为,那么一旦逾越了法律边界,必然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