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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加盟代理合同,番茄签约的合同里有没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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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受大环境影响,选择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人们渴望赚钱,渴望走捷径,渴望快速致富。但形形色色的骗局可谓是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当今法治社会下的中国,最可怕的骗局已经不再是传销,而是“加盟骗局”。为什么说它比传销更可怕?因为它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签署正规合同,巧用法律做保护。谎称厂家直供的商家和加盟方签署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只要你签了,就等于掉进了陷阱里面。现向大家介绍一起本人代理的日用百货“特许经营式诈骗”案件的具体经过。希望大家都能擦亮双眼、谨慎选择,谨防上当受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9日,史某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史某须按照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运营模式、用其提供的供货平台系统在指定区域内蒙古包头市进行日用百货销售。随后,史某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额的投资款和年度服务费共计71800元。2021年1月6日,在多次督促下,史某终于收到了该公司快递寄送的日用百货。史某收到百货后,发现商品与该公司在现场陈列和宣传介绍中的日用百货存在天壤之别,都是积压多年、失去新颖性、陈旧破损不堪、甚至是即将过期的日常生活用品,且很多商品都是三无产品、杂牌子,没有任何产品优势。史某遂找到本律师咨询。

在了解案情后,我们向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寄送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律师函》,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此外,我们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查明该公司系徐某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之后,我们将徐某和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该公司退还投资款、服务费以及赔偿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并要求徐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史某退还投资款、服务费共计71713.9元,并向史某赔偿违约金35900元,同时,判决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号:(2021)京0105民初42909号民事判决书】。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


“加盟骗局”常见套路

公司首先会通过夸大利润和赚钱速度来吸引人们的眼球,并利用看似高级的公司名称和工作地点让加盟方信服。如果加盟方提出实地考察,公司会带他们到一些装修高档、产品丰富、生意火爆的样板店,但其实这些都是骗子制造的假象。此外,一些公司谎称自己有工厂或者生产基地,可一旦加盟方提出要到工厂去参观,公司就会提出各种借口百般推脱。在加盟合同中,很多公司都与加盟方约定了完善的合作流程以及员工培训、宣传策划、产品知识培训、运营扶持等全套内容,但只要加盟方交了钱,后续服务几乎为零。

【贾建飞律师提醒】在选择加盟某一行业或者品牌时,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事实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在法律上应严格称之为“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很多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实际上并不具有特许经营的权利基础,也不具备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加盟服务的能力。加盟方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查询对方的企业信息和司法案件信息。在投资加盟前,加盟方还要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考察了解,做好市场的分析研判。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多数是格式合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更应慎重。对于约定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措辞含混的内容要及时向特许人提出,必要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法条链接】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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