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很容易触犯的一个罪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会计人员稍有不慎、甚至莫名其妙、或者不知不觉就会深陷其中、触犯刑法,切记做好风险防范。
犯罪主体
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犯罪构成
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 隐匿。
2. 故意销毁。
注意1:
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2: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对象
依法应当保存的:
1. 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风险防范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提醒1:
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提醒2:
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提醒3:
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提醒4: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提醒5:
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提醒6:
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提醒7: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法律依据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2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