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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宋山木案二审,职场性骚扰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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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陈媛媛 澎湃新闻记者 任雾

近日,阿里一名女员工发布网贴,自述酒后遭受性侵害事件引发众议。这名员工称,7月27日,出差期间,她在酒桌上被灌酒,并遭到男商户张某猥亵,其后男领导王某文又在当夜多次进入其酒店房间,进行性侵犯。事后,她曾多次向公司反映,均未获回复。

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至此,案件暂告一段落,但舆论的风向却发生了的变化:当通报与自述网帖有所出入,受害人遭到网友质疑,认为事件“反转”的论调频频出现。

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看来,许多职场性侵案件的具体过程十分复杂,无法仅以“反转”概括。她见过太多女性无助又惶恐的面孔——这极有可能出现在从案发、报警、诉讼到庭审的任何一个阶段,乃至案件完结之后。

本文图片均为视觉中国 图

至今,李莹代理过30余起职场性侵案件,包括山木集团总裁性侵女下属案、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春明诱奸女生案、重庆女教师被校长性骚扰案……其中,有两起恰好踩在司法进步的鼓点上:

2005年8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当时,“性骚扰”还未被设为独立案由,李莹正在代理“北京某美术学院学生性骚扰女模特”一案,修正案通过后的第二天,她与当事人以“一般人格权”提起诉讼,顺利立案,这一案件被称为“京城第一性骚扰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成为独立案由。恰巧,李莹代理的“成都义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员工”一案,成为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胜诉的案件。

李莹发现,在职场性侵案件中,两者之间往往存在权力落差,这让多数女性在遭遇性侵后,面临巨大的困惑。同时,难以估量的伤害持续发生在报警维权之后:失去工作、被质疑没有马上报警、被污名个人道德存在问题……甚至被丈夫或男友问:“你为什么不拼死反抗?”这些都是李莹代理案件中受害人的亲身经历。

2018年,李莹所在的机构曾发布一个职场性骚扰案例报告,题为“打破沉默,拒绝妥协”,希望受害女性能够站出来,但当她目睹了许多女性维权后遭遇的种种困境,不再强求,“我不会说,‘你站出来吧’,因为我知道站出来有多么难。”

多年的观察,让她意识到,职场性骚扰是洞察性别暴力的重要议题。从她的讲述中,我们或许能知晓受害者的挣扎与反抗。

【以下是与李莹的对话】

职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

澎湃新闻:什么是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法律界定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

李莹:《民法典》第1010条给出了定义,第一点是违背他人意愿,第二点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

在《民法典》之前,没有对性骚扰的(明确)定义,主要是一些省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有界定。再往前推,法律将性骚扰看作是流氓罪,认为是(骚扰者的)个人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性别议题。所以《民法典》将性骚扰纳进来是法律的进步。

澎湃新闻:性骚扰的主要受害群体是女性吗?

李莹:我们前两年做了一个司法大数据,对已经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的性骚扰案例进行统计,(发现)提起诉讼的受害人,女性占比91%。正因为如此,我们把性骚扰看成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是性别歧视的体现。

澎湃新闻:在你接手的案件中,职场性骚扰大概占到什么样的比重?为什么要重点关注职场中的性骚扰?

李莹:基本上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很少有人直接求助,因为如果她当时反映的话,就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形式处理了。反之,如果她当时没有报警的话,因为是陌生人之间,之后很难再去取证。

性骚扰案件的关注点确实在职场上,一是因为公共场所存在不确定性,骚扰者可能是以性满足为目的,正好碰到了一个姑娘,他就伸出了咸猪手,目的相对单一。但是职场性骚扰复杂一些,有的(骚扰者)是基于性的满足,但有的基于一种性不平等意识,也就是说,“我”通过性骚扰的方式来表达“我”对你的一种歧视,你要臣服于“我”,比如说在一个环境里讲黄段子,其实表达的是对女性的某种不屑。

职场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控制,更多发生在上级对下级,或者老师对学生(的关系里)。受害人往往处于相对骚扰者弱势的位置。

“是我想多了吗?”

澎湃新闻:当职场性骚扰发生后,有的受害者选择报案,有的选择沉默,影响她们是否站出来的因素是什么?

李莹:原因很复杂。首先,跟性别文化环境有关系,社会对性骚扰是有偏见的、污名化的。

受害者被问的最多的就是:他为什么不骚扰别人,骚扰你?“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是不是你自己(有问题)?比如说衣着不够端庄、比较轻浮?而且,很多骚扰也会说是女性主动勾引的。所以会让女性很害怕——如果站出来了,其实根本不是你的错,但是大家就会认为你有错,甚至可能她的家人都会认为她有问题,很多人就是怕引起家人的误解。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和职场性骚扰的权力控制特性有关。

比如说高校,特别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她和导师的人身依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她的毕业、就业,甚至她在这个领域的发展都跟导师有紧密的联系,如果这个老师一旦要整你,(那)你可能在这个圈子混不下去。

而在职场上,会影响到你的升职、加薪,甚至能不能在这个单位干。

2008年,在广州有一个日籍主管性骚扰女下属的事件。在联欢会上,主管熊抱女孩,把那个女孩吓得躲到桌子底下去,这个主管再把女孩从桌子底下揪出来,熊抱人家。最后,女孩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因为她被性骚扰了,非常难受,没有办法工作,结果单位就说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也不支持女孩,有人跟她说,你就是一个小员工,但是这个人(主管)是会给我们公司带来效益的,他更重要。

此外,司法支持力度还很薄弱。站出来,证据不够,反而被告;证据够了,构成性骚扰了,最后也就是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我刚才说的日籍主管性骚扰女员工,最后就赔3000块钱,那女孩当时就哭了。我们的成都明星社工刘某性骚扰女社工的案子胜诉了,就一个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都没有。为了这个案子,我们往返成都五六次进行法律援助,一分钱都没有收,全身心地支持她。我想说,那其他人呢?不能总是要律师去献爱心,而是应该让骚扰者承担违法成本。

澎湃新闻:在权力控制关系下,受害者的反应有特殊性吗?

李莹:成都社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社工的案子,骚扰者刘某是一个所谓的公益大佬,在汶川地震中也确实做了一些事。这个受害女孩是很喜欢公益的,正因为刘某的这些光环,女孩遇到性骚扰(长时间用力的熊抱)的时候是困惑的,当时女孩就问,这个到底是谁的问题?——她自己认为刘某是性骚扰,但是其他人告诉她,你想多了。她就问了她的好朋友,结果她的好朋友不光被刘某性骚扰了,还被性侵了。那个女孩就哭着跟她说,你没有想多。

这是很多职场性骚扰案件的一个特点,因为他(骚扰者)是领导,年轻人是非常尊重的。但很多人是双面人,在外面显得温文尔雅。

澎湃新闻:刚才你讲到受害者站出来指控,容易被污名个人道德存在问题,有具体的案例吗?

李莹:成都社工明星刘某性骚扰女社工的案子,在开庭的时候,刘某提交了一个证据,是女孩在朋友圈转发的阴道独白演出(的截图)。这是一个著名的女性主义话剧,女孩作为一个关注女性权益的人,自然会关注。刘某就说被害人在朋友圈发有伤风化的东西——试图泼脏水,说明性骚扰是她主动的,想用道德品行去绑架、污名对方,以引导法官的判断,让法官认为这个女孩不够自爱。

“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

澎湃新闻:在职场性侵案件中,经常听到“证据不足”的说法,为什么这一类案件容易证据不足,难点是什么?

李莹:它有一个天然的不足,在于(性侵)往往发生在两个人之间,没有目击证人,而且很难有证据,像熊抱、摸,不一定能够留下DNA。

还有,如果有证据,那怎么证明这个行为是违背你的意志的?最近我刚代理的一个性侵案件,女方是秘书,酒局之后送老板回酒店。老板说,你上来我们要谈一下工作,她就上去了,结果被性侵了。她小时候也有被性侵的经历,当时特别害怕自己怀孕,就跑出去买避孕药。之后老板担心她逃,赶紧叫她回酒店。她因为着急吃避孕药,只有房间才有水,重要资料又都在包里,她就只能回酒店。回去后是早上4点多,她想回家,又担心打网约车会出安全问题,不敢走,直到6点天亮了才出去。

主办检察官问,你为什么不马上走?为什么去取避孕药的时候,不去报警还要回去(酒店)?检察官认为她违背自己意志的证据不够充分。我就说,一个受害人的应对有标准答案吗?

如果缺乏理念,不去综合当时受害人特殊的境遇,机械地去套用(法律),那对受害人来讲,很难获得有效的支持。

澎湃新闻: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容易被骚扰者指控,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者是女孩主动的,你如何看待职场性骚扰中的性同意问题?

李莹:这不是同不同意的问题,而是说在权力控制关系之下,她(受害人)无法有效地处置自己的性自主权,她没有办法说不同意。也就是说,她没有说yes,那就不能做。

我说一下宋山木的案子,它是非常典型的,这个女孩子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明显的反抗,最后法院还是认定宋山木构成强奸,是从以下几点去判断的:

(编注:受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10年5月3日,刘某提出辞职。当晚宋山木挽留未果后,提出要刘某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打扫卫生。随后宋山木恐吓刘某并动手脱其衣服,刘某被迫按照宋山木的指令拍裸照。宋山木得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2011年10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

首先,双方不熟悉,并没有亲密关系。很多企业喜欢取花名,宋山木在单位让他们全部统一副姓黄金,每个人都叫黄金某某。我问宋山木,这个被害人的真名叫什么?他不知道。本来他是想证明他们之间有亲密关系,但是连女孩本名都不知道,何来的亲密关系?所以法院认为她(受害人)只是一个普通的下属,没有任何其他的亲密关系。

第二,受害者处在一个孤立无援的环境里。当时,宋山木把她带到一个很偏远的房子里,对她说,如果你不听话,我就把你整死。

第三,女方被性侵以后,觉得恶心。她把所有的衣服都扔了。后来警方在垃圾车起获了扔掉的衣服。而且,她当时回去以后,跟寝室的人说了,也跟她男朋友说了,表现出的是一种难过、闷闷不乐的情绪。

后来,(针对)这个案子我们还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当时杨大文老师(编注:婚姻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说,“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他说,我们不能用传统的贞洁烈女的标准要求当代女性,必须要拼死反抗才算是反抗。

还有,受害者突然间遭受这样一个巨大的变故,脑子是空白的,整个人不知所措。一个本来她尊重的人,突然变成了另外一副面孔,她需要时间消化。刚刚说的案子,这个女孩回去以后就到处查知乎,因为她不知道这算不算性侵。之后,她还问朋友、问男友,她男朋友说,这个是啊,你得报警,她才报警。后面她报警比较及时,头天晚上9点多钟发生的,第二天差不多6点钟就报警了。之后反而被质疑,你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普通女孩,具备像律师一样的专业能力。

澎湃新闻:醉酒的程度会影响审判吗?

李莹:如果说性侵者醉酒是不影响的,不是说因为你醉酒了,就认为你失去判断能力,给你减轻(罪行)。但是受害人醉酒,如果是(深度)醉酒,不会考虑女方同不同意,因为她已经失去判断能力,那(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那如果受害人只是喝了一点酒,意识还比较清楚,就需要举证说明是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

澎湃新闻:你如何看待女性在酒桌文化里的位置?

李莹:我觉得酒桌文化是一个陋习,一方面它可能会滋生很多性侵案件,因为醉酒后,她的意识和反抗能力都比较弱,这个时候(性侵者)比较容易得逞。

另一方面是,酒桌文化会让女性在职场中处于更不利的位置。因为如果女性不能喝酒,一些用人单位就说,为什么不愿意要你,因为女的不能喝酒,不能应酬。如果这个女性能喝,她很受欢迎,但其实这不是说它就被视为一种能力了,喝一些酒,嗲一嗲,弄一弄,可能大单就来了,这实际上是对女性的一种物化。酒桌文化的盛行,会让女性的职场压力更大。

刺一直都在

澎湃新闻:为什么一些受害女性遭受了性侵或者性骚扰,很久之后才报案,这种情况常见吗?

李莹:一两年甚至十几年后站出来报案都是有的,很多人当时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就算了,但这件事情一直埋在心里,这根刺时常扎着她疼。如果这时,别人的勇敢鼓励到她了,或者她发现还有其他的受害人继续遭受伤害,那她可能会站出来。

不能否认说有构陷,但是真正构陷的是很少的。之前我看一个其他公开判决的性骚扰案子中的法官说理,那个法官说,现在的社会文化之下,对性骚扰有污名化、对性骚扰受害人仍然存在偏见的情况下,这个人她不会自毁清誉。因为如果是她构陷,她有可能遭受到的反噬更严重。这个法官就认为,几年后报案,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方说有(性骚扰),一方说没有,受害人可信度更高。

澎湃新闻:你怎么看待性骚扰事件中被告被反告名誉侵权的情况?

李莹:这个情况是让我很忧心的,她作为被告,同时她还败诉的话,可能会让更多的女孩子不敢站出来了。

在性骚扰案件中,名誉侵权一般是针对网络维权的,等于是指控对方在公开场合捏造、散布(损害名誉的信息)。如果是去公安机关报案,去法院起诉,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能因为走法律的途径,反告所谓的名誉权。

其实,我对网络维权的态度也是很纠结的。我个人认为,网络维权不应该是一个常态化的东西,我们应该走司法路径,直接报案,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就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网络维权?

一个是说,她们确实很多时候证据不够,没办法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发声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第二个是说,也有人想通过舆论倒逼司法,发现是有效果的。

之前我也有当事人想在网上实名维权,我说你们想站出来揭发,勇气可嘉,但是网络是有记忆的,若干年后,大家还能搜得到,可能还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还有现实(情况)是,你很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是被别人告(侵犯名誉权)。

澎湃新闻:受害女性站出来维权,你接触后,感觉她们的状态是怎么样的?

李莹:我用李白的那句话形容:“拔剑四顾心茫然”,就是我站出来了,剑也拔出来了,然后发现我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基本上是无助、惶恐、孤立无援的状态。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2018年做的职场性骚扰案例研究报告,题目叫:打破沉默,拒绝妥协。我们希望所有受害人能够站出来,打破沉默,但事实上到了后面,所有向我们求助的受害女孩,我都是非常尊重她们的想法,我不会说,“你站出来吧。”我知道站出来有多么难。

澎湃新闻:案件完结后,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处境怎么样?

李莹:我们很多的性骚扰受害人站出来后,结局并不好,基本上要么离婚,要么跟男朋友分手。

我们碰到最极端的例子是,她被性侵了,她的老公刚开始是同情她的,到后面他越来越不能接受,他说:“你为什么不拼死反抗?”最后,他老公居然去嫖娼,觉得通过这个方式可以减轻内心的不平衡、愤怒,我们的受害人也无可奈何。但即使这样了,他的内心还不平衡,最后就离婚了。

我们还有一个当事人被领导多次性侵,她的丈夫刚开始也是支持她站出来(维权的),到后面也开始不平衡,他说,你一次就好了,我也能理解你当时没有办法反抗,那为什么你还要多次?他的丈夫年纪比她大一些,是二婚,这个女孩年纪轻,是初婚。他的丈夫居然怀疑说,是不是你就是因为有这件事情,自己不值钱了,所以才找我的。(他)既侮辱了这个女孩,也侮辱了他自己。

性骚扰代表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

澎湃新闻:从侦查角度而言,对于遭受性骚扰的受害者,你有什么建议吗?

李莹:应该从两个角度来说,一个是我们司法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应该更加有力,避免对她们的二次伤害。很多人说我们要去教受害者如何应对。但是,我觉得如果我们的系统不是一个支持性的系统,(受害者)再如何应对,还是没有办法得到应有的支持。

其次,对受害人来说,第一,一定要零容忍。一旦发现,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及时地呼救、报警、投诉。

我们前几年有一个案子是在四川发生的,这个女孩刚入职,她的主管三天两头让她到办公室讨论工作。(事发)那天,也是下班以后又让她去办公室,结果对她进行猥亵。这个女孩非常勇敢,她一边拼命地推,一边大声呼救。虽然是下班时间,但是正好有人加班,听到以后马上报警了。警察过来抓了一个现形,最后追究了刑事责任。

第二,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骚扰者)一旦动起了坏心思,骚扰肯定不止一次,你第一次可能没有防备到,没有办法取证,但你之后就留一个心眼,一旦不得已跟他独处的话,提前把录音机开上。我们有一个案子就是受害人把录音机开上,全部录下来了,这是很有效的证据。

第三,我们要增强敏感度和识别力。好多人不知道自己是被猥亵或性骚扰了,(例如)摸敏感部位、暧昧的眼神,包括持续地说“你好美啊”等等含有性意味的话,得有这个意识。

好多人争论,饭桌上讲黄段子是不是性骚扰。同样一个黄段子,可能其他女生听了觉得没什么,对她就不构成性骚扰。但是对你来讲,是一个特别大的冒犯,那就是性骚扰。很多时候,骚扰者会抗辩,我并没有想骚扰她的敌意,“其他人听了都没事,怎么对她来说就有事?”要知道,性骚扰不是按骚扰者的动机,而是要考虑被骚扰者本人的感受。

要是发生性关系,即使他说喜欢你,只要你不喜欢他,你不愿意做这个事情,哪怕他是你的领导,哪怕他平常多么道貌岸然,就是强奸。

澎湃新闻:《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为什么法律把职场性骚扰防治的义务加在用人单位身上?

李莹: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是它天然的义务,为什么这样讲?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不一样,它(职场性骚扰)不仅仅是行为人之间的事情,它是在职场上发生的,代表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代表的是权力控制,跟职场的物理空间属性是有联系的。

以前大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觉得这就是骚扰者自己的事情,跟企业有什么关系。我们从国外的相关经验里发现,如果单位建立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会有效地减少或者杜绝性骚扰的发生。

现在,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要建立这样一个机制。

事实上,《民法典》规定企业有法定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企业没有履行义务后的法律责任。我们做了多起的职场性骚扰案件,都把用人单位也列为被告,但是目前为止没有获得支持。我觉得这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而且雇主责任是惩罚性的。所谓惩罚性责任就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远远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我觉得只有加大骚扰者的违法成本,也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够更有效抑制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澎湃新闻:你认为用人单位要做到什么程度来防治性骚扰?

李莹:首先得有一个机制,这个机制应该是通过民主程序去制定、公示,并给员工告知。

其次,在(机制)内容上,应该是一个非常完整的流程,包括预防、投诉、调查、处理等等,建立专门的机构,各个流程对应有相关的原则。不仅有保密、防报复等非常细的保护性原则,同时,还要有对受害人的支持性原则,比如带薪假,让她去修复心理创伤,而且也得帮助她去维权。

此外,不光是制定机制,还得去执行、培训、宣传,比如说在办公环境中放一些口号海报。还有,办公室最好是透明的,安装上监控。它其实一个综合性的东西。

责任编辑:黄霁洁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