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马正江与王某某、毛某某共同参与金塔县第三中学金塔县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电采暖改造工程的投标,王某某、毛某某分别给付马正江投标资质费、保证金40万余元。
因项目未中标,马正江分别向王某某、毛某某出具了55万元的借条(包含利息)。
2018年春节前,马正江陆续将王某某的借款还清,偿还毛某某部分借款。
2018年4月份,马正江又向王某某借款。2018年4月16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马正江转款40万元,马正江向王某某出具4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马正江偿还部分借款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
因王某某多次上门索要借款,为达到拖延还款时间的目的,2018年5月马正江私刻四枚公章(金塔县林业局、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金塔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金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伪造王某某经营的酒泉市阳光热能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塔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大队固体电蓄热机组购置安装采购项目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交易编号:JQGY(2018)016号、中标编号:JQGY(2018)016号]交由王某某。王某某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经多方核实发现该交易结果通知书系伪造。
因马正江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某、毛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马正江以帮忙在金塔县招标相关工程项目为名,骗取毛某某人民币42万元、王某某人民币892700元,隐瞒了相关借款事实。
案件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毛某某、王某某与马正江之间的款项往来系个人借款,公安机关遂于2021年9月18日对马正江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经侦查查明,2018年度金塔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大队固体电蓄热机组购置安装采购项目于2018年5月21日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公司为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标单位为酒泉市瑞志信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结果通知书交易编号:JTGGZYJY(2018)089号、中标编号:JTCB(2018)087号。
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正江交给王某某的交易通知书上加盖的金塔县林业局、金塔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金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印章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三国家机关的印章不一致。另查明,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专用章,王某某持有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上所加盖的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马正江伪造。被告人马正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正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正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正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