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司 法 部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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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看这里!
一、卷一大纲整体变化卷一考查的学科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经济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考试中最容易提分的一卷。2015年司法考试在卷一最主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经济法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辅导用书、学科名称、考点内容上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法在法律法规、考点内容上有大的调整。二、学科具体变化(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 1.学科名称发生改变: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学科名称将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学科体系发生改变: 将之前“6章13节27个考点”修改为“3章9节45个考点” 3.考查方式发生改变: 由之前四卷采用不同形式考查修改成仅在卷一以选择题、卷四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 4.新增18个考点(二)宪法 新增6个考点: 1.在宪法的概念中新增“宪法的制定”。 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中新增“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这部分内容包括:(1)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3.宪法实施保障部分拆分为“第四节宪法监督、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两节,并且增加了“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3个内容作为考点。(三)经济法 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增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经济法大纲作了相应的修改。 1.新增5个考点: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管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 (1)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2)不动产登记簿; (3)登记程序; (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5)法律责任。 2.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中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合并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3.新修1个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4.新增1个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四)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1.修改1个考点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新增法律法规 (1)《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卷二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卷二有比较大的变化,具体来看:一、卷二大纲整体变化卷二考查的学科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比较难拿分的一卷。2015年司法考试在卷二最主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诉讼法上,行政诉讼法它在考点内容、法律法规上有大的调整。二、学科具体变化(一)刑法部分 1.新增9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删除2个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刑诉部分 1.新增8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71条第2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57条第2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5)《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6)《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7)《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8)《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意见》。 2.删除3个法律法规 (1)《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2)《最高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这些法条基本被《刑诉解释》取代,没有存在必要,故删除。(三)行政法部分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卷三2015年卷三整体变化非常大,下面从各学科的整体变化、具体变化及备考建议方面给大家做适当解读。一、卷三大纲整体变化卷三考查的学科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商法,是司法考试中难度极大的一卷,无论是民法博大精深的理论,还是民事诉讼法纷繁复杂的规定都可能让考生心生胆怯。2015年司法考试在卷三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上,它在考点范围和附录法律法规上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根据新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的变化,其是我们有史以来最长的司法解释。在民法部分,考查的考点上是基本上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发生了一些变化。二、学科具体变化(一)民法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事诉讼法部分 1.新增5个考点: (1)第十章第四节调解的相关问题; (2)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扩展为第三节, (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5)第十七章增加检察建议审查程序。 2.删除6个考点: 包括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等。 3.删除1个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4.修订1个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5.新增4个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