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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非诚勿扰侵权,非诚勿扰的婚介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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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非诚勿扰婚介所网站使用《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誠勿擾”艺术字体,华谊兄弟公司诉相关侵权方。4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线上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维持一审判决。

据介绍,2008年12月18日,由华谊兄弟公司等多家单位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在全国公映。电影公映前,出品单位通过电影海报的方式对该电影进行了宣传。电影海报中使用了经艺术加工处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为电影标题。电影海报中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美术指导石海鹰,并有“©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权所有寰亚电影”标识。

庭审现场。北京知产法院供图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非诚勿扰婚介所是注册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业,金阿欢是合伙人之一。非诚勿扰婚介所于2015年12月1日注册域名为fcwrppls.cn的网站宣传婚恋交友服务,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注册商标。

华谊兄弟公司认为,《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誠勿擾”艺术字体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约定,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对“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31010元。

一审法院判令金阿欢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非诚勿扰婚介所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1010元;驳回华谊兄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非誠勿擾”系作者独立创作,经过美术设计,整体视觉上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与审美价值,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构思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同时,涉案“非誠勿擾”能单独复制并使用,故涉案作品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属认定规定了初步证据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根据冯小刚、石海鹰声明,可认定“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系冯小刚、石海鹰创作。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的委托创作协议,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系“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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