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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刑法105条,煽动国家政权罪以案促改的心得体会

阅读:

《刑法》第105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3条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读:

一、法条分析

本罪煽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实施了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造谣、诽谤等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煽动的对象是否受到煽动行为的影响在所不问(行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公众对政府的不满、过激言论,只要不是为了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制度;以及因对某些国家政策不理解,产生的抵触情绪或不满言论;或者对政府的批评、建议中言辞过激或错误等,均不能认定为本罪。

对于一些人因对政府不满,而进行的造谣诽谤,如果没有在公众场合、网络上发表、散布,没有在公众中造成传播、形成影响力的,不构成本罪。

二、司法解释

(一)利用出版物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二)利用传染病、疫情

1.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2.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三)利用邪教组织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三、判决情况

截至2023年3月4日,共查询到裁判文书35个,多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况如下图:

(一)本罪的历年裁判数量

(二)作出本罪裁判的法院分布

(三)本罪的审限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