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顾的儿子因在和他人冲突中遭击打不幸身亡,年过六旬的老顾和老伴每天以泪洗面,一病不起。处理完儿子的后事,老顾发现被告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失去生活主要
这时,有人告诉老顾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听到这个消息,老顾仿佛看到了救命稻草,但是该如何申请呢,老顾身边却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
对很多人而言,国家司法救助是一个远在天边的话题,但是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而言,国家司法救助就像促使伤口愈合最好的药品,为其重塑恢复正常生活的希望。
今天,小编邀请大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四级高级法官张国华,来为大家系统的讲解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九种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受害人生活困难的;
8.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瑕疵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无法获得赔偿,或者通过国家赔偿难以弥补损害,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9.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十种不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依据国家赔偿法已经获得赔偿且已达到弥补损害程度,因同一案件申请司法救助的;
8.参与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被害人的投资(投机)性财产损失;
9.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10.其他不应救助的情形。
哪个法院可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途径
1.人民法院办案部门告知相关人员申请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2.原案件相关人员直接申请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人民法院告知直接向立案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立案部门应在经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救助条件之后,再行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三种方式
分别申请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共同申请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一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代为申请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交哪些材料
救助申请人在进行立案准备工作期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填写制式的《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
1.司法救助申请书,需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原案件法律文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代理人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实际损失或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6.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7.是否已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救助的说明;
8.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
9.申请执行救助的,需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说明;
10.经救助申请人签章确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11.经社区(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章的《救助申请人自然情况表》;
12.经救助申请人签章的《发放领取救助承诺表》;
13.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相关材料。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救助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有误的,人民法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指定合理补正期限。救助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救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国家司法救助方式及考量因素
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救助金额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家庭经济条件, 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国家司法救助限额
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人民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先行救助制度
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原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提出先行救助的建议,并直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快捷审批。
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辽宁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必要时可放宽至6倍。
先行救助后,人民法院应当补充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补足救助金;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救助,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救助申请人的相关义务与法律责任
1.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2.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该制度的建立可以实实在在解决涉案群众的急迫困难,传递司法温度,体现人文关怀。希望今天的讲解能够让大家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帮助更多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急困人员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充分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