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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煤矿转让协议,煤矿转让需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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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兰是河北唐山人,2003年初,经中煤公司唐山分公司退休干部刘某华介绍,认识了当时的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蒙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文。经刘某华、陈某文作为中间人撮合,2003年3月21日,王小兰与准格尔旗柳青梁村委会签订《煤矿转让协议书》,以3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村井沟煤矿。

协议约定:王小兰支付50万定金后,村委会应在收到定金20日内将合法占地证件等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王小兰,待村委会将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及相关证件一并过户到王小兰名下,并确保以上“四证”合法真实有效后,王小兰付款180万元,剩余价款待村委会将负责的所有手续和各项工作完善后全部付清。

同时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该矿具有的工业广场征地手续和煤矿的两条通道的征地手续,并负责广场到柳杨公路的道路建设,费用由村委会负责。村委会还要负责矿井用电10KV到井,办好电线的架设包括50KVA变压器的配置和安装直至正常运转。

王小兰依约先交给了柳青梁村委会50万定金,成立了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兰当时委托陈某文为华汇公司经理,负责华汇公司的建井整改、日常管理及协调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并把华汇公司的营业执照、采矿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交给陈某文保管,以便办理日常业务时方便。

2003年上半年,柳青梁煤矿的工商执照变更为华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小兰。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随后都完成了变更。之后,王小兰又支付了130万,尚余130万元尾款,准备等村委会完成征地手续、道路建设、矿井用电建设后再依协议支付。

2003年12月31日,王小兰和柳青梁村委会在唐山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于2004年1月10日验收村委会按协议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全部转让完成后,王小兰一次性付清剩余款130万元。王小兰若因非自身原因不能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支付余款,须按每天5‰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滞纳金。

但后来,因柳青梁村委会没有按照协议完成道路维修、征地、架线和变压器安装等工作,柳青梁村委会代表井沟煤矿与土地使用权人虽办理了协议用地手续,但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王小兰没有支付余款。

2005年底,王小兰发现有人冒用华汇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煤矿整合申请》,要求注销华汇公司各种证、照,与其他公司进行整合,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书》,严重侵害了华汇公司的合法利益。王小兰等人遂将陈某文、刘某华、矿长任某等起诉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华汇公司证、章、照,确认已签订的煤矿整合申请、协议全部无效。路南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王小兰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陈某文等人后来将华汇公司证章照等交给路南法院,法院交还给了王小兰。



当年的井沟煤矿,已经合并到富能煤矿,此为富能煤矿大门

之后,华汇公司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能公司”)完成了煤矿整合,井沟煤矿并入富能公司,王小兰持有富能公司20%的股权。

2006年,因王小兰未支付130万元转让款,柳青梁村委会将其诉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兰给付煤矿转让款130万元及违约金(按补充协议约定每日5‰)。王小兰认为村委会没有完成按照协议完成的道路维修、征地、架线和变压器安装等工作,其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柳青梁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陈某文、任某连带承担赔偿资源损失费200万元。

2007年11月2日,鄂尔多斯中院判决认为,煤矿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煤矿转让已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属于有效协议。虽然双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王小兰已经实际接受煤矿并与他人整合了该煤矿,其又不能提供柳青梁村委会违约的证据,故不能认定柳青梁村委会存在违约。鄂尔多斯中院全部支持了柳青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王小兰的反诉请求。

之后,王小兰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小兰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此案。2011年8月12日,内蒙古高院再审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原判决。王小兰不服上诉,2014年8月27日,最高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原判决的主要部分,只是将王小兰向柳青梁村委会支付的滞纳金从每日5‰调整为4‰。

申请执行人突然“变脸”,虚假诉讼还是虚假协议

这场持续10年的诉讼看似尘埃落定了,经过十多年,王小兰依判决需要缴纳给柳青梁村委会的违约金已经高达2000多万。2017年5月4日,王小兰在富能公司9%的股权(此前20%的股权经股权结构调整后为9%)、预期股息与红利共400万元被鄂尔多斯中院冻结。2019年,鄂尔多斯中院下达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是王小兰,申请执行人却不是柳青梁村委会,而是陈某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鄂尔多斯中院裁定拍卖此股权。

申请执行人突然变成了陈某文,让王小兰一头雾水。通过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调卷,她惊讶地发现,2016年准格尔旗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文取得最高法院判决的柳青梁村委会对王小兰享有的全部债权。

而这份判决书中陈述的“事实”,更是让王小兰匪夷所思:柳青梁村委会与陈某文达成两份合同,分别为2004年11月7日陈某文代王小兰签订的《补充协议》、2005年11月7日陈某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

2004年11月7日的补充协议规定:王小兰付柳青梁村委会滞纳金65万元,一次性付清。原欠本金80万元及65万元滞纳金于2004年11月9 日前全部结清。原补充协议废止。

2005年11月7日陈某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协议规定:柳青梁村委会与王小兰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煤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陈某文。陈某文已经支付给村委会的款项,作为陈某文支付村委会的债权转让款。村委会配合陈某文向王小兰追索债权及滞纳金,如需诉讼,陈某文以村委会的名义,村委会出具相关资料及根据需要积极配合。王小兰的尾欠款及滞纳金归陈某文享有,与村委会无关。

这两份协议以及陈某文与村委会2016年的诉讼及准格尔旗法院的民事判决,王小兰直到2017年鄂尔多斯中院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陈某文、评估拍卖股权前,均毫不知情。同时,王小兰认为,2005年11月7日陈某文与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似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条款。

如果2005年底柳青梁村委会就已经将债权转让给陈某文,则此后只能是陈某文向王小兰追索债权,柳青梁村委会还凭啥追索?如此一来,从2006年开始,柳青梁村委会起诉王小兰的合同纠纷,从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最高法院打了10年的诉讼,是否都是虚假诉讼。

王小兰与柳青梁村委会联系,询问他们与陈某文之间的诉讼及是否真的存在债权转让,又发现了更多此前毫不知情的秘密。

柳青梁村委会经过选举已经换届,新任村委会主任李某海接受了王小兰委托的代理律师的调查,村委会还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几份证明材料称:

2004年11月9日,陈某文代王小兰付清了村委会全部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村委会收到了王小兰于2004年11月9日的付款155万元,另王小兰于2004年6月28日支付了“井沟煤矿转让款”40万元。

关于2015年10月18日村委会与陈某文的《协议》,村委会没有召开过会议,该两份材料系村委会会计张某清在2016年接到准格尔旗综合开发办主任的电话后,去开发办拿回的,不知道是如何形成的,村委会留存的仅是复印件,也从未通知过王小兰。

村委会在2004年11月9日开具的收据两张及2004年6月28日开具的收据1张,载明收取的是王小兰的煤矿转让款及滞纳金,在开具收据时并没有陈某文的名字,三张收据上陈某文的名字是事后补签。

村委会从来没有召开过会议,将村委会对王小兰债权转让给陈某文,也没有召开过会议同意陈某文以村委会的名义起诉王小兰。村委会现在对2015年10月18日的《协议》及《确认书》均不认可。

陈某文2006年10月8日以柳青梁村委会的名义起诉王小兰时,委托代理人靳某青不是柳青梁村委会成员,更不是村委会副主任,没有代理权。村委会账目中没有与王小兰2003年3月31日转让协议中修路、架线、用工、用料等方面的记载及委托,有人以村委会名义起诉王小兰时制作的“村委会修路、架线、用工、用料等”相关事实证据与村委会无关。

另外,据王小兰回忆,她在向柳青梁村委会付款180万元之外,还曾向陈某文付款四次,分别是2003年4月50万、2004年6月40万、2004年8月31日20万、2004年10月7日40万,2004年12月50万,共200万元,都是现金给付,也都有人在场可以证明。

刘某华2007年6月20日的一份书面材料证言称:2004年4月,王小兰曾委托刘某华将工商营业执照和印章交给陈某文,目的是委托陈某文应对相关部门对矿井的检查验收,但没有委托他出煤。2004年9月,陈某文交给王小兰丈夫金某胜一张井下对照图和煤矿整改报告申请,承认他正在开采,但否认采的是转让煤矿的资源。宋某平2018年、2019年两次书面证言称,2005年六七月份他以矿长身份在井沟煤矿工作,当时该矿用机动三轮车拉煤,每车一吨多,每天出煤约500吨,煤粉售价70元/吨,块煤130元/吨。2005、2006年该矿一直在出煤。

王小兰认为,她给陈某文的这些钱和陈某文未经她同意挖煤挣的钱,远远不止130万元或195万元,足够在2005年支付柳青梁村委会的尾欠款和所谓“滞纳金”。陈某文代她向柳青梁村委会支付195万元后,可以起诉她追索,但不能以村委会的名义,也不再存在违约金或滞纳金的问题,她支付给陈某文的200万元及陈挖煤挣的钱也足以抵偿。

王小兰称,她已经将本案情况向鄂尔多斯中院、内蒙古高院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已经引起关注。

此案本社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