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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私募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基金算是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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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廖丹 每经实习记者:冯典俊 每经编辑:陈星

今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公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轰动一时的“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基金挪用案上榜。

记者近日获悉,在这起涉及2.3亿元的案件中,有投资者虽然胜诉,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上海”)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给予赔偿。

受到法院支持的投资者,为何遭遇“执行难”?为解开这一谜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了调查。

案件回顾:钜洲上海承担赔偿责任

3月初,上海金融法院公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基金挪用案“榜上有名”。该案件被法院定为“私募基金‘募管权责不清’致损索赔纠纷案”。

2016年6月,钜洲上海成立“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基金并任管理人。《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要投资于合伙企业明安万斛,并由明安万斛对卓郎智能进行股权投资。钜洲上海的实控人钜派投资就案涉基金进行推广,共募集2.3亿元资金。

记者注意到,钜州上海为钜派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钜派投资”)旗下子公司,钜派投资持股比例为85%。

投资人Y女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的产品销售介绍书显示,该基金所投有限合伙是双GP,分别是国投明安和广州汇垠澳丰。

但法院查明,2016年5月,国投明安、汇垠澳丰、钜洲上海共同签署《合伙协议》,成立明安万斛,约定:国投明安、汇垠澳丰为普通合伙人,钜洲上海为有限合伙人,但汇垠澳丰未正式登记成为明安万斛的普通合伙人。

Y女士提供的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10月28日,钜洲上海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告知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及存续期间,明安万斛基金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周明,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及视频,恶意挪用基金资产,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对此,钜州上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受案回执。

该法律文书还显示,一审审理中,钜洲上海确认,其没有对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但审阅过其他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没有底层资产的联系方式,未向底层资产核实情况进行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钜洲上海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勉励的管理义务;钜洲上海应对Y女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为Y女士全部损失的本金和利息;钜派投资对于Y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钜洲上海、钜派投资上诉后,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执行难①:没有现金可供执行

“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基金挪用案已尘埃落定,投资者应该坐等钜洲上海或者钜派投资的赔偿到账。但在执行过程中,赔偿却迟迟未能落地。

投资者Y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不下去的原因在于,对方“账户上没有现金可供执行。”

但近年来钜派投资的经营状况的确堪忧。

Wind显示,钜派投资连续三年净利润为亏损状态,虽然情况有好转,但2020年年报显示,其净利润仍然为-3136.76万元。

钜派投资净利润为负 图片

钜派投资相关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钜派旗下含括钜洲上海在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钜派成立以来,集团旗下各主体秉持法人人格独立,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相互独立,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独立,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相互独立。有鉴于智能制造项目目前诉讼案件还在经侦审查跟进中,钜洲上海和钜派投资集团力争通过公安机关追索底层涉案资产的变现,推动抓捕周明归案等。关于案件的执行,目前已与部分投资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法院在一审、二审上给予我们支持性判决,但在执行上没有进行直接的财产赔付。我们有70个左右投资人,大家各自想办法去保全财产,有的保到间接持股的股票,也有的没有保到财产。”另外一名投资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执行难②:保全财产牵涉另一基金

Y女士就是对钜洲上海持有的股票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投资者之一,但她也并没有顺利拿到赔付,因为这些股票还涉及另一个基金项目。

据了解,2020年3月,法院依据Y女士的财产保全措施正式查封钜洲上海名下持有的相关股权。但另一家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Y女士保全的这部分股权属于系争股权,非钜洲上海所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2015年,钜洲上海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公司”)签署了认购英洛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钜洲上海于2016年支付款项,并取得了股票的名义权利。

同年,上海洲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了华洲产业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为募集资金受让英洛华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增股权收益权。

2016年6月,洲铭资产代表华洲产业基金与钜洲上海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华洲产业基金受让钜洲上海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三年期定增股权收益权,并约定股利收益、最终出售所获价款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部分以及所对应的送转股份全部归华洲产业基金所有。2019年,华洲产业基金与钜州上海签署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Y女士辩称,从工商登记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来看,系争股权的所有人为钜洲上海,并非他人。其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只是所涉股份的收益权,股份的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法院查明,系争股权系登记在钜洲上海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其他财产和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因系争股权现登记在钜洲上海名下,故第三方公司主张其为系争股权的权利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Y女士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此案件赢得了法院支持,但目前只是第一个阶段,对方提出了异议,现在进入到执行异议的之诉阶段。

基金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

基金清算前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可以确定?钜派投资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其实一直是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钜洲上海认为,在基金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未实际发生,故要求公司赔偿的前提不成立。

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

此外,钜派投资认为,在基金销售阶段不论推介还是销售的主体均为钜洲上海。钜派投资并非案涉基金的销售者,不需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钜派投资在系争基金销售募集过程中与钜洲上海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同时,案涉私募基金实际是由钜派投资进行管理,实质参与私募基金投管,并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