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工伤及职业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事故,积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定。适用范围:(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应建立救援预案和相应的组织人员救援体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章 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报告厂负责人,如遇火灾应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五条 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最迟在24小时内)逐级归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等详细以电话、传真或当面报告。如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第六条 如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联系救援、迅速拯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时,应以厂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厂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属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甲方予监督。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具有认真,实事求是的品德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除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外并及时填写事故登记表。轻伤报表要48小时内,重伤要24小时内上报,死亡事故要8小时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伤亡事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原始记录,经核实无误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