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法上将其拆分为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项业务,个人就转让技术成果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目前的税务政策,个人有三种纳税方式可以选择。
一、直接缴纳
如前所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法上将其拆分为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就转让技术成果所得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适用20%的税率。
二、按非货币资产投资处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优惠政策,即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5年分期并不要求是“5年均匀分期”,因此,可以将大部分纳税义务都放在第5年。
案例:神马电力(603530)
2016 年8 月18 日,马斌与神马控股签订了《股份出资协议》,约定参照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 年07 月31 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619201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发行人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马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5%股份合计作价32,400 万元用于认缴神马控股的注册资本32,400 万元。
经核查,马斌于2017 年4 月20日填报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对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了备案,计划缴税金额为38,929,665.84 元,自2016 年起分5 年缴清,每期计划纳税金额分别为665.84元、46.90 万元、30.00 万元、46.00 万元、3,770.00 万元。
三、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比较严苛,需要:
(1)入股对象是境内居民企业;
(2)获得的对价全部(100%)为股权;
(3)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结:
上述三种纳税方式,直接缴纳方式未享受税收优惠,最不划算;递延至转让时纳税最为划算;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5年缴纳居中,在不满足递延纳税条件时可以考虑。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年12月20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