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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青羊区国土局,成都市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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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

(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

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

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

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

6.其他。

三、主体职责

(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政府督查室,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政府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成都高新区和五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成都天府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六)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市)县政府设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及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四、规划管理

(七)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对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八)为提高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宜以社区综合体方式设置公共配套设施。社区综合体是指由社区管理、社区文体、社区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商业等功能构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聚集体,包括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和便民店、生鲜农产品配送点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九)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在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十)因土地权属单位原因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涉及调增居住人口规模或增加非居住类建设规模的,规划部门将其中不少于20%土地调整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对不具备条件调整不少于20%土地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项目,由土地权属单位按规划要求在宗地内配建相应规模公共配套设施。土地权属单位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规划条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等要件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五、用地管理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土地提供方同步完成土地整理范围内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征后实施。

(十二)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占地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不单独占地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在宗地含有营利性设施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十三)由市、区级财政或市、区级全资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方式供地的出让金按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价的20%收取。

(十四)符合公共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厕所、社区医疗设施、社区养老设施等,属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营利性、非营利性,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监管。

(十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社区综合体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并确定建设内容、规模等;剩余建筑面积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整体转让或整体自持,政府鼓励投资建设单位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如便民店、生鲜农产品配送点、银行分理处、通信服务点、餐馆、洗衣店、美容美发店、中西药店、文化用品店、维修部等)。

(十六)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招拍挂地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竞得者的义务。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医院等,其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十八)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服务该宗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其中农贸市场、中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优先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纳入同步建设计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十九)暂未实施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由属地政府(五城区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设管理

(二十)土地整理和旧城改造范围内单独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由土地提供方出资、属地政府按城市规划实施建设。

(二十一)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招拍挂地块,土地竞得者应严格按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二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用地出让建设条件通知书时,将出让宗地周边规划服务该宗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要求等情况函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

(二十三)公共绿地、广场用地范围内按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须按基本建设流程办理手续。

(二十四)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管。

(二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十六)监理企业应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七、财政政策

(二十七)五城区政府或市级全资国有平台公司按规划条件投资建设社区综合体,市级财政按公共配套设施建安成本的50%给予补贴,公共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面积可整体转让或整体自持(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二十八)因土地权属单位原因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项目不少于20%土地调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单位须将该部分土地按净地标准无偿移交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按城市规划实施建设,市级财政按建安成本的50%补贴五城区政府。

(二十九)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加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贴。

(三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移交属地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单位后,运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归属市级全资国有平台公司的公共配套设施,由市级全资国有平台公司保障运行管理工作经费。

原标题: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83352&tn=6

八、资产管理

(三十一)下列公共配套设施须无偿移交市政府指定单位:

1.开闭所、市政设施用房(点位),产权归属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

2.公交首末站,产权归属市公交集团;

3.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和政府配置土地资源实施公建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产权归属成都商物投集团;

4.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清洗站,产权归属成都交投集团;

5.按市政府要求应移交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三十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投资方。

(三十三)除以上(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指定单位。

(三十四)因土地权属单位原因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对不具备条件调整不少于20%土地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项目,土地权属单位须按规划要求在宗地内配建相应规模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单位。

(三十五)含有须移交属地政府或市政府指定单位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及时移交,并与产权归属单位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申请建设项目初始登记时,持《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一并申请公共配套设施初始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三十六)投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初始登记后一年以内,与产权归属单位共同办理公共配套设施权属转移登记,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权属登记资料为产权归属单位办理土地分摊手续。

(三十七)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记载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及权属信息。

(三十八)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部分抵押。

(三十九)属国有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需处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监督管理

(四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管控,共同促进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并负责监督公共配套设施运行管理;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按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十一)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销售时,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和周边规划服务该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示意图。

(四十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问责。

(四十三)投资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实施建设、移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资建设单位竞买土地资格。

(四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同步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用扣分。

(四十五)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申办与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性质不符的营业许可或登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四十六)投资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十七)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处以罚款;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附则

(四十八)本意见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和五城区。成都天府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参照本意见制订所辖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意见,并报市建委备案。

(四十九)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五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