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户口, 在深圳买了8年社保,到了50岁就不给交了,不知道怎么办?这个不给交了,是用人单位不给交了,还是社保局不允许交了,问题不是很清楚,回答起来可能大家的答案都不一致。下面根据我的理解,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关于50岁的女职工是不是要终止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表述是“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存在两种不同的表述,那么究竟该以哪种表述为准呢?由于劳动合同法是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法大于实施条例的精神来说,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更有权威性;从时效性来讲,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13年7月,而实施条例自2008年9月发布以来,没有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时进行修改,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表述不一的,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表述为准。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要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根据这两个条件,劳动者只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没有达到15是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
第二,关于年满50岁的女职工单位还需不需要继续为其交社保?
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妈妈已经50岁,但是社保只缴纳了8年,明显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养老保险还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养老金的领取手续。这个继续缴费可以是单位来继续缴费,也可以是个人来继续缴费。那么虽然已经年满50周岁,只要还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就有责任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还在上班,也应当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保。
第三,关于年满50岁的女职工,能否继续在深圳缴纳社保?
按照深圳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你妈妈只在深圳买了8年的社保,不符合将深圳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条件,但只要继续在公司上班并继续缴纳2年养老保险,就可以将深圳市确定为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只要在深圳缴费满10年,就可以以个人身份在深圳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在深圳办理退休。
第四,如果你妈妈不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可将社保关系转回老家或是在深圳办理退保。
如果因为你妈妈已经年满50岁,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的,由于没有深圳户籍,又没有达到将深圳确定为退休地所需要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规定,因此无法以个人身份在深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回老家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满15年,年龄可能要达到57岁才能办理退休;如果转到老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需要60岁才能办理退休。由于已经年满50岁,符合在深圳办理退保的条件,可在深圳退回自己缴纳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和本金,退保后回老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15年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来领取基本养老金也是一种比较务实的操作方式。
综上所述,像你妈妈这种情况,在广东深圳一带比较多,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如果继续在单位上班,可由单位继续缴纳社保,离开单位的由于不符合将深圳作为退休地的条件,可转回老继续缴纳,也可以申请退保后,回老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