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邮箱,广告邮件的数量比正常接收的邮件数量更多;打开智能家电,因无法提前关闭而被迫观看长达数十秒的开屏广告;即使充了会员,依然有逃不掉的“定制广告”……互联网广告发展至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大量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不规范的互联网广告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用户的正常体验。
我国最早的《广告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其中对互联网广告只字未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告形态也不断演化, 2015年、2016年先后出台的《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关注到这一领域;2021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办法》进行修订;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一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有哪些亮点。
明确广告主责任
原来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将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定义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办法》第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即《办法》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同时,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例如: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解决弹出广告“过多过滥”
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总是被广告扰得不胜其烦,明明点了关闭反而进入了广告界面,不是“关不掉”就是“太难关”。对此,《办法》中第十条第一款对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其中包括不得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不得存在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不得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不得经两次以上点击才能关闭广告;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不得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其他无法确保一键关闭的情形。
除了在浏览网站时会被广告所扰外,近年来,智能家电、导航等设备也成为了热门“广告位”,一些智能交通工具上屡屡弹出广告,不仅影响用户体验,对交通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隐患。这一次,用户有了对这些广告说不的权利。《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办法》中不仅细化了相关规定,也明确了违法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直播带货“野蛮生长”
提起这几年逆势增长的行业,网络直播带货当仁不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越来越多的商家、博主、甚至明星艺人纷纷加入了直播带货的行列,而在这背后,直播行业屡屡爆出的真假掺卖、产品质量问题等漏洞不容忽视。主播们的“倾情推荐”究竟是真心还是剧本,让人难以分辨。直播带货是否应该标明为广告?主播或商家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又是否属于广告行为?怎样做才能更好地规范这一直播带货,明确各方责任?成为了直播带货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办法》修订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针对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办法》第二十条也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将对广告代言人的管辖交由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夯实了基础。
结语
广告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宣传方式,本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肆无忌惮、无孔不入的弹窗广告越来越多地渗透进我们的生活中,让人自然而然地对广告产生了抵触、厌烦的心理。规范互联网广告不仅是维护广告市场良性发展所需,也将有利于打造更好的的营商及消费环境。相信《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广告的“花式植入”,期待看到一个更良好健康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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