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主要报告几类:一类,夫妻一方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一类,离婚时遗漏夫妻共同财产,一类,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人梳理比较重要的问题,予以归纳探讨。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往往不懂法律,直接按照一般离婚模板直接签订离婚协议,直接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但是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视为存在遗漏的房产需要予以分割。另外,如果没有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也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放弃了该房产的相关权益,法院一般会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对该财产予以分割。
在身份关系上,没有“真离婚”和“假离婚”的区别,只要是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
在财产关系上,法院会推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出现债务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强制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主张债务人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要求确认债务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因此,假离婚不能真的逃避债务,相反,离婚会导致夫妻双方失去民法典的法律保障。
相对于合同中欺诈、胁迫情形。婚姻纠纷中欺诈胁迫更需要情感、婚姻等特殊因素。比如,在面对出轨、愧疚等情形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子女。因此,法律只列举规定了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并没有列举在“显失公平” 和“重大误解“情形下当事人具有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往往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夫妻一方不得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动摇婚姻篇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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