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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劳动合同仲裁,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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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位朋友加了我微信,问我:他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辞退了,而且没有任何补偿,他应该怎么办?



其实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企业,有时候辞退员工完全靠“威胁”、“吓退”,更不用说什么补偿。


但并不是只要把员工辞退不用赔钱就是完美解决事情了,若是员工采用维权手段,企业还是得收拾自己造成的“烂摊子”,还会产生难以预料的风险。



不过如果员工不服自己被以“不胜任工作岗位”理由辞退而采取仲裁诉讼途径,一定会得到支持吗?


也不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小李2008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


由于小李刚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很努力但业绩总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



2008年8月,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


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李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怎么判?



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因为不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小李的诉请被驳回。


案例二


2014年6月,卫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卫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技术员,月工资6000元,该公司为卫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认为卫某不能胜任工作,于2015年3月16日直接向卫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与卫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支付给卫某任何经济补偿。


后卫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


怎么判?



该公司在认为卫某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卫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2000元。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为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过失辞退的(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法律要求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


但如果是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辞退的,需要满足前置性程序,即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如果不满足这样的程序,那就很大概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谷夏律师说


上述两个案例,公司方都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但是案例一中劳动者没有获得赔偿,案例二中劳动者获得了赔偿。



案例一中劳动者没有获得赔偿金,很大原因可能是劳动者没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提出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即使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但因为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对,也不会得到法官支持。


所以,若是遇到法律纠纷,还是建议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处理,这样也许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谷夏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员工还需合法,不仅包括解除条件成立、合法,也包括解除程序合法,同时还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在经济上支付双倍赔偿金或者被要求继续劳动合同。


好啦,今天的法律知识就说到这里,如果还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找谷夏律师答疑解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