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没想到上岗仅2小时,李某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昨天此事有了最新进展
双方经过调解
工伤认定赔偿90万
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
目前95万元已经打给家属
此前,双方当事人曾一起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寻求帮助。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
调解员认为, 虽然公司对于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该事件争论焦点在于
男子猝死是否算工伤?
猝死原因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家属的索赔是否合理等等?
有网友对公司表示同情
但有网友也表示
签订了劳动合同
虽然上岗时间短
申请工伤认定没错!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建辉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案例中,李某已经实际入职公司并开始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男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男子猝死原因不影响工伤认定。
家属的索赔是否合理?邱建辉认为,家属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才能判断。
如果员工体检合格,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仍然视同工伤。员工家属可以要求社保局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通过中介进行劳务派遣,员工入职后猝死,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邱建辉表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的公司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