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法律长出“牙齿”,形成更强更大的震慑,一边是人们敬畏法律,用法律的“戒尺”衡量、约束自己的行为,让自律、他律形成合力,进入良性循环,现实中才会少一些法律法规难执行的尴尬,我们的社会秩序、文明程度、国家治理水平才会不断迈上新台阶。
据1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一些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遭遇执行难,比如,闯红灯违法,现实中却普遍存在;给顾客提供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馆的义务和责任,但仍有不少餐馆强制顾客有偿使用消毒碗碟餐具;法律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有些子女并未照办。
法律法规一经生效,就产生了约束力,它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同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震慑力,它用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代价告诉人们,出格越界后果严重,不要以身试法。
以法律法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人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事,然而,这更像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有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了,但有些人并没把它当回事,有人不遵守相关法规,也没有受到惩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法律法规遭遇执行难,是法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先说法的问题。近年来,让法律法规“长牙齿”的说法屡被提及,原因不难理解,“长牙齿”才能啃硬骨头、“长牙齿”才更具威慑力。其典型代表是2014年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环保法,“污染按日计罚”“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处罚不设上限”等新规定,被认为是一颗颗锋利的“牙齿”、一个个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这些“牙齿”的作用也在落实过程中不断显现。
反观上述报道中提到的难执行的法律法规,“牙齿”不够锋利或者没有“牙齿”是重要原因之一。比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常回家看看”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子女不这么做便是违法。但不这么做的子女被处罚了吗?往往没有。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儿女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义务,却对不这么做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没有“牙齿”的法律或许更像是一种号召和呼吁。比如,行人闯红灯,一次5元~50元的罚款本身就震慑力不足,更别说闯红灯的人一多,警察根本罚不过来。
再有,有的“牙齿”虽然存在,却几乎不为人知。比如,有些城市的公共交通条例明确规定:“从事运营的车辆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乘车规则的规定,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位”——换句话说,这已经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很多非“老弱病残孕”的人见到公交车上的“老幼病残孕”专座,觉得坐一坐没啥事,不过是道德问题,与法律义务无关。
再说人的问题。法律能否被落实和执行,有立法、执法的因素,同时也有尊法守法、法治氛围的因素。归根结底,所有的法治建设、执行层面的努力,都是为了让更多人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进而构建一个人人心中有法、敬畏和遵从法律的法治社会。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法规遭遇执行难,与一些人的守法意识不够有很大关系。现实中,有人不把法律法规当回事,甚至觉得被拘留、蹲监狱也是一种“人生经历”。把“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律、把各种“霸座”纳入法律规制,这固然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但多少也透出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的无奈现实。一些人动辄把“哪条法律规定了”挂在嘴边,言外之意“警察没有管我”“别人也这么干的”……对公序良俗的遵从,对他人利益的兼顾,对法治原则的体认,是一个需要花大力气引导、培育和建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