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人李文祥卷入多名落马厅官贪腐案件,其曾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盟委原书记杨汉中、乌兰浩特市委原书记赵云翔、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兴安盟检察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四名厅官行贿人民币合计424万元。
2018年9月29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文祥犯单位行贿、行贿两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询工商信息和公开资料发现,李某某即是李文祥。工商信息显示,李文祥系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持有53.15%的股份。
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森发集团)官网介绍,该企业是由五岔沟林业局2000多名下岗职工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董事长、总裁李文祥曾担任过内蒙古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自治区第七届、第八届党代表等职务。
单位行贿厅官情妇360万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上述判决书发现,在李文祥行贿的上述四名厅官中,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兴安盟盟委原书记杨汉中的受贿金额最多,他通过情妇李波接受了李文祥贿送金额360万元。
公开判决书显示,李文祥于1999年9月至2007年12月任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2007年12月任盟行署盟长助理和盟林业局调研员,2008年8月被免去盟行署盟长助理职务,2010年12月退休。2004年6月至今,任森发集团董事长。
因涉嫌行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李文祥于2013年4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8日被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1日被兴安盟检察分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他又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逮捕,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经时任兴安盟盟委书记杨某1介绍,森发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文祥与李波、北京金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简称金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结识。为能得到杨某1的帮助,经森发集团管理层会议讨论,决定同意与金妞公司合作。2007年11月,金妞公司汇入森发集团250万元。2008年1月1日,森发集团的子公司兴安盟活立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金妞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项目合作协议。
后金妞公司虽提供资质,但森发集团未使用,金妞公司亦未按协议约定投入50%的投资款,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2008年5月后,金妞公司分三次陆续要回了投资款。不过,为继续通过李波得到杨某1的帮助获得更多利益,在李波未向金妞公司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王某1向李波承诺金妞公司与森发集团合作所获得的利润由其二人五五分成。
2008年5月的一天,李文祥向李波、王某1介绍绿化项目的利润情况。在得知金妞公司能够分得600万元左右利润后,李波提出先结算属于其的利润。考虑到公司发展需要杨某1的关照,经森发集团管理层开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5月29日向金妞公司账户汇款280万元,后由王某1分多笔存入李波指定账户。李波将此事告知杨某1后,杨某1未持异议。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08年10月,李波得知杨某1因公要去日本,便先后通知王某1和李文祥借机送钱给杨某1。王某1向森发集团索要40万元,存入李波指定的于某账户20万元。李文祥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给李波指定的王某3账户存入60万元。后李波将此事告知杨某1,杨某1让李波保管该笔钱款。
综上,杨某1、李波共同通过王某1收受森发集团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
上述判决书中杨某1的证言称,2006年六七月份,其通过李波及其女儿办理北京户口时认识了王某1。2007年下半年,为感谢王某1帮助李波母女办理北京户口,其介绍王某1与李文祥认识并签订合作协议。李文祥知道其与李波、王某1的关系不一般,看其面子才给李波、王某1钱的,也与其任盟委书记的职务有关。
李文祥向杨某1情妇李波贿送巨额贿赂后,杨某1也不忘给森发集团“投桃报李”。
杨某1在证言中还称,李文祥曾向其提出不想在五岔沟林业局当局长了,要专心做森发集团,想在盟行署任个职务。2007年下半年,经其推荐李文祥被任命为盟长助理。兴安盟行署授权森发集团全权办理巴彦呼硕煤田柴达木矿区项目合作转让等事宜。
时任兴安盟委组织部部长刘某1在判决书中的证言称,2007年12月,森发集团想要在锡盟开煤田,并已经进行了前期投资。一次杨某1跟其说,李文祥在跑煤田手续和森发集团业务拓展时,发现作为一个企业负责人开展工作的难度大,想在盟里挂个职务,看能不能将李文祥提拔为盟长助理,这样对森发集团对外拓展业务和发展比较有利。其表示这不符合规定,盟市没有助理岗位设置。杨某1说没事,后来在一次会议上郭某盟长也同意,这样李文祥就被任命为盟长助理。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显示,杨某1即是兴安盟盟委原书记杨汉中。公开信息显示,2006年9月—2010年4月,杨汉中担任兴安盟委书记。2010年4月—2012年6月案发前,他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3年9月3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汉中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认定,杨汉中单独或伙同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受贿4000多万元。
新华社前述报道还提到,杨汉中的情妇李波,利用杨汉中的职权,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合资企业经营利润的名义向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和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资金560万元。
贿送呼和浩特原市长20万
为了帮森发集团承揽工程,李文祥还分别向乌兰浩特市委原书记赵云翔、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贿赂金钱。
公开判决书显示,2008年,经时任乌兰浩特市委书记赵某2同意,森发集团承建乌兰浩特市洮儿河防洪生态景观工程。2009年夏的一天,李文祥为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在赵某2家楼下送给赵某2人民币20万元,请求帮助协调关系。此后,赵某2虽多次开会协调,但始终未能解决。
2009年3月,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与森发集团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2010年春的一天,李文祥为感谢赵某2将绿化工程交给森发集团及对该公司的帮助,在赵某2的办公室送给赵某2人民币18万元。2011年春节前,李文祥为感谢赵某2对该公司的支持,以春节看望为由,在赵某2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赵某2即是兴安盟原副盟长、乌兰浩特市委原书记赵云翔。公开信息显示,2007年11月—2010年 7月,赵云翔担任兴安盟盟委委员、乌兰浩特市委书记;2010年7月—2012年,他担任兴安盟盟委委员、兴安盟副盟长。
另据北方新报此前报道,2013年3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安盟原副盟长赵云翔受贿和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云翔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0年1月的一天,李文祥将时任呼和浩特市市长汤某约至呼和浩特市锦江大酒店,请托汤某为其公司承揽大青山南坡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化工程建设,并送给汤某人民币20万元。
汤某在公开判决书中的证言称,李文祥听说大青山绿化工程批下来了,他公司想做这个工程,让其引见呼和浩特市林业局领导。其答应联系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局长张某2,帮李文祥承揽植树造林工程,临走时李文祥交给其一个纸袋。回家后,其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是20万元人民币。第二天其给张某2打了电话。过了几天,张某2向其汇报称已与李文祥见面谈了工程的事,但没有最终确定。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信息发现,汤某即是呼和浩特原市长汤爱军。公开信息显示,2005年4月—2010年4月,汤爱军担任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2010年4月1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接受汤爱军辞去市长职务的请求。
2016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受贿案,判决汤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法院认定汤爱军接受呼伦贝尔市呼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广玉、内蒙古万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倩等59人(企业)贿送财物价值共计1789万余元。
运作将儿媳妇调入检察院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还发现,除了为森发集团谋取利益外,李文祥还为将自己的儿媳妇从林业局调入兴安盟检察分院工作,向时任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王秀春贿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公开判决书显示,2006年元月,李文祥向时任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王某2请托,将其儿媳妇朱某调入兴安盟检察分院工作。王某2表示同意接收,并称需由兴安盟盟委审批。李文祥随后向时任盟委书记崔某提出请求。崔某表示同意,并向王某2打了招呼。在征得其他党组成员同意后,2006年3月20日,经王某2安排,兴安盟检察分院政治部向兴安盟编制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编制调入朱某。同年3月23日,兴安盟编制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朱某从五岔沟林业局调入兴安盟检察分院工作,并以公务员身份列入检察专项编制。2006年3月28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又向盟委组织部发文请示同意接收朱某,时任盟委书记崔某签批同意。朱某调入兴安盟检察分院工作后不久,为感谢王某2,李文祥到王某2办公室送给王某2 现金5万元。
“之前个人档案在五岔沟林业局,但实际没有上班。到检察院占用行政编制,没有过渡为公务员。”李文祥儿媳朱某证言称,2006年3月底到兴安盟检察分院工作,调动手续都是其公公给联系的。
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某2的证言称,2006年元月左右,李文祥到办公室找其,想让其帮忙把他的儿媳妇朱某调入盟检察院工作。后来盟委书记崔某也让其帮忙办理。就朱某调入检察院的事,其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并在会上告诉班子成员,在检察院建办公楼时李文祥给提供过资金帮助,现在他想把儿媳妇安排到检察院工作,其认为可以办理,班子成员也都同意了。按规定,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必须经考试录用,朱某调入检察院不符合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王某2系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公开信息显示,
2001年底—2011年,王秀春担任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职务。
据中国新闻网2015年4月报道称,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因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王秀春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检方还指控李文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过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述公开判决书还显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森发集团、被告人李文祥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内刑终13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鉴于单位行贿在被追诉前,被告单位负责人李文祥主动交待向杨汉中、赵云翔的单位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祥在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9月29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文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