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起源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但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三者的“度”和区别?如何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加强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是公众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对司法者的极大考验。
五个典型案例引导公民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近日,为引导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界限和把握标准的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汤媛媛作为案例发布者,她表示:“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表明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地增强。我们目前选出的这个五个案例,有他的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司法裁判有引领社会公序良俗的功能。老百姓是从一个个案中,体会到司法正义。”
遭校园欺凌反击致伤被判无罪司法提示:防卫行为的限度是认定关键
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公布的校园欺凌案中,被害人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在倪某跑进校友经营部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割伤胡某手臂,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如何把犯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准确区分开来,把握好这个“度”?汤媛媛给出了司法提示:“把握防卫行为的限度,是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具体而言,就是要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全面衡量案发当时,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环境和结果等各方面因素,来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超出防卫限度或事后报复
江西高院也给出了两则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的案例。
被告人叶某系烧烤摊摊主,被徐某林等醉汉无故用塑料凳子和拳头围殴,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叶某用削肉的小匕首刺伤不法侵害人,致1死2伤。法院判处叶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员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各处以有期徒刑一年或适用缓刑。
汤媛媛解读道:“我们都有生活经验,一般烧烤摊的塑料凳子的分量是非常相当轻的,徐某和方某等人,是用拳头、塑料凳子来殴打叶某。他实施的是一般的暴力行为,暴力的强度还没有达到可能危及到叶某的生命,或者造成重伤的一个程度。叶某就用匕首刺伤了三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他的防卫手段和不法侵害明显是处于失衡的,所以它属于防卫过当。”
另一个案例是被告人刘某无故受到被害人韩某纠缠,虽然韩某经人劝阻骑车离开,但刘某为发泄不满将被害人推倒受伤致死。“当时不法侵害结束了,侵害人都已经走了,离开了现场的情况下,不法侵害结束了,你不能事后对他进行伤害。如果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追上去把他推倒、致死的话,那就已经离开了不法侵害这个具体的语境,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主观误认可能导致假想防卫过当
江西高院还发布了一则“假想防卫过当”的案例。被害人李某裕持刀砍树枝,被告人李谋仔的父亲李某国制止被害人砍树枝,双方就发生了争吵,李谋仔看到被害人手持柴刀跟他父亲发生争吵,他以为李某裕要拿刀来侵害他的父亲。这是一种主观上的误认,叫做“假想防卫”。汤媛媛:“‘假想防卫’在我们刑法的主流的主流观点,一般是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意外事件。即便是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你采用的防卫行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这种情况叫做假想防卫加上防卫过当,称之为假想防卫过当。这种情况属于故意犯罪。”
了解正当防卫限度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但面对紧急状况下,行为人是否就要束手束脚,手足无措了呢?
汤媛媛表示,“当然我们不能苛求,在这种紧急状况下还要求行为人非常理性的衡量、采用跟对方的手段和工具完全对等强度的手段和工具,这也是非常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保护他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是综合考量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正当防卫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对方还没有拿出刀来,只是轻微的一个肢体上接触和挑衅的情况下,你就拿出刀子把对方给捅死了,那种情况下,那对方的不法侵害人的权利,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对于发生不法侵害时普通人该怎么做?江西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汤媛媛也给出了建议:“发生不法侵害的时候,公民的首要选择当然是寻求公力救济,你可以110报警,寻求警方对你的保护。但是在一些紧急场合,可能你来不及,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去寻求公力救济的时候,你就可以拿起法律赋予你的正当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正当防卫权利,正是法律赋予你的这项权利。尽管这个度很难判断,也很难把握,但是确实还是要知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前是有一个度存在的。你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编辑:范存宝、于子敬(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