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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农村土地律师,农村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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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江庆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2020年以后的农村征地程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在明律师就带大家“过”一遍程序,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其中农民朋友的权利救济要点。

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改前后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的征地流程是:审批;做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等。在这种流程下的征地活动中农民很难有提出异议的空间,如果不同意征地补偿,征收部门会做出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如若继续不交出土地则可能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新法修订后,明确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性内容,征收土地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合比例性。

同时对于农村房屋的拆迁程序设定更是将农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提到审批征地决定以前;被拆迁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提出要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听证;签订协议与否和听证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以下表格,在明律师将带领大家更加具体的掌握与民众息息相关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比新旧法的不同,表格中会特别指出在相关案例中争议较多的部分。

通过上述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解析,我们不难发现,新征地程序将众多批后的步骤前提至批前进行,这样的大幅调整既有助于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能够促使批后的征地实施工作较为顺畅自如,将可能的矛盾纠纷尽量在前期暴露出来并予以化解。征地毕竟以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故此广大农民朋友要切实提升权利意识,及时行使法律所赋予我们的相应权利,在获取满意补偿的同时支持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推进,争取实现征收双方的“双赢”局面。在上述程序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将问题的化解引导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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