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到20日下午6时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这个过程中,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劳荣枝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体现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审开庭后,劳荣枝一改一审时刻意营造出的祥林嫂形象,变被动为主动,以“选择失忆”的态度为自己辩护,试图推翻自己“过往有罪”的供述——
一审时,她等于承认了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指控,只是没有承认故意杀人罪;而二审时,她却表示自己被胁迫参与了绑架案和抢劫案——原因是出于对法子英的依赖和恐惧;由此可见,她在试图通过二审减轻和洗清罪名。
一审判决书中称,法子英与劳荣枝在犯罪时“协同作案,分工明确”“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一审判决书还提到劳荣枝曾经是一名老师,后来却辗转于声色场所,在一审判决书中这个转变过程也被详细地披露了出来,从中可以看出劳荣枝爱慕虚荣,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她的转变属于自甘堕落,并没有很多胁迫因素。
——对于劳荣枝案的二审持续了3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争辩异常激烈,法庭上一度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合议庭也不得不多次进行调停。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 ,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这又给人们留下了担忧、期盼和不解……
2.劳荣枝案二审已经过去16天了,广大网友们认为劳荣枝在二审法庭上“光彩照人”“反唇相讥”“据理力争”的底气来自于她二审时的辩护律师吴丹红。
吴丹红这人确实十分也得,自称“吴法天”,现年44岁可谓年富力强,他20出头就相继获得了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学位,随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博士, 是北大博士后,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吴丹红接手这个案子有使命感,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他自诩早实现了财务自由,不是为了钱。
吴法天多次在网上发表针对热点案件的看法,如“彭宇案””吴英案““药家鑫案”等。对于媒体报道对案件的影响深恶痛疾, 他说“媒体审判”是司法大忌。
吴丹红愿意为劳荣枝辩护,就显示出这个案子绝不可能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了。
法律界某些人士得知劳荣枝案二审的辩护律师是吴法天、赵德芳后,在二审开庭前就预言 : “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几率在增加。” 。
2。重读转自《最高案例》公众号——吴丹红和赵德芳撰写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个人认为二位的辩护词有理有据有节有力,不同凡响;似乎是专门针对公检法叔叔的短板来说事的,也就是专打公检法叔叔们的软肋——
由于吴丹红本人作过声明不得转载他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小编无法给大家展示全文 ;择重点诠释一、二。
1)吴法天在辩护词中,直批“一审程序违法,增加未起诉的罪名”。他指出劳荣枝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力, “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但实际上一审时却仅让三名法官审理此案,属于程序违法,希望发回重审。” 。
劳荣枝案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值得商榷,但是劳荣枝案却满足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
据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即便劳荣枝不判死刑,依四个案子中的抢劫与绑架罪,数罪并罚,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单凭这一条“发回重审'就找到理论支撑。
2)熟知法律程序的吴法天还指出“一审法院无权增加劳荣枝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故意杀人的罪名”。
一审时检察院在南昌案、温州案中起诉了劳荣枝抢劫罪,并没有指控她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案子到了一审法院,却“增加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的罪名”。
本来公检法是各司其职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不告不理”——一审法院的这个做法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
3)作为一种职位, “检察官助理”是“无权出示证据、无权对证据发布意见的”,可这个案子在一审时偏偏是检察官助理了完成非常关键的质证等环节,也触雷了,违反了“回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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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的辩护词充分 体现了他追求中国法制程序正义的理想,并确实在为实现这个理想而奋斗,大有"虽千万人我往矣"的豪迈与悲壮;《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铿锵有力,堪称二审辩护词的典范;显见为了劳荣枝案的发回重审,吴法天事先做足了功课.
3.劳荣枝最终的结局如何现在谁也不能一锤定音,从网络舆论来看,她死有余辜.包括小编在内也希望其早日做法;但是,就法律而言,也有可能呈现另一种结局.
劳荣枝
我们来看一下著名央视节目主持人朱军“性骚扰”案二审的结果 吧!
2022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朱军性骚扰案"二审宣判:"上诉人周某某(即弦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前前后后沸沸扬扬了四年时间,终于恢复了朱军的清白.不过随后出现了另一种声音---------"这种宣判只是一种结果,不等于真相;因为法庭要的不是事实,而是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法庭也无奈。很多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愿做人好自为之!".
说这话的人身份不一般,是中国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
实话实说.朱军赢了官司,但是风光不再,名誉很难恢复,再难树立早前的口碑了。
李教授这段话意味深长,也适用于劳荣枝这个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这是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加以量刑;朱军案也只有周某某的口供,她不能出示朱军猥亵的证据,法庭当然不会采信。
劳荣枝
对于劳荣枝案而言,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她有罪,但是得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劳荣枝有罪啊---------二审时公诉方难在这里!
3.二审庭审程序上最主要的环节在于"合肥法".而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在对“合肥案”的供述上,于细节方面也有较大的出入。
1999年合肥法子英案判决书称;1999年7月1日二人租住合肥,准备工具,预谋绑架、勒索、杀人;法子英定制了一只关狗用钢筋笼,劳荣枝购买了一台旧冰箱。
劳荣枝当时化名“沈凌秋”,到一个歌舞厅去坐台,她物色到了绑架对象殷某;7月22日上午,劳荣枝诱骗殷某至自己的出租房;殷某一进门就被法子英手持尖刀逼住,随后捆绑了他的手脚并把他锁进早已准备好的钢筋笼里。
为使殷某尽快交出财物,法子英将“小木匠”陆某骗到出租房,并当着殷某的而杀害了他,然后对他进行了肢解,并将尸块放入冰柜中。
殷某当时吓傻了,立即按法子英的意思给自己的妻子写了一张字条,要求妻子交钱赎自己;晚上9时许,法子英逼迫殷某打电话给他的妻子要她筹备钱,然后在合肥市的“长江饭店”见面;法子英拿着字条前去收钱,但是因其它缘故未成;当晚11点,法子英又打电话与殷妻约定“第二天上午9时见面。” 。
7月23日上午,法子英又逼殷某给其妻写字条,10点左右法子英将殷某勒死;然后法子英来到殷某的家,向殷妻索要1万元;殷妻以外出筹钱为由让法子英在家中等自己,随后报警;接着法子英被警方击伤并抓捕。
劳荣枝则用“雪莉”等化名潜逃,这一逃就是20年.
劳荣枝逃往福建厦门后,“以打工、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财物、求包养或由男性提供财物供养的方式”生活;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归案。
针对这个案件,法子英起初多次声称自己二次出门去找殷妻要钱时,都交代过劳荣枝,(自己走后)如果遭遇了殷某反抗或者自己没能准时回来,就“勒死他”“把他杀掉”“帮我报仇”;法子英辩护人的笔录也证明,案发后法子英并不知道殷某死亡的消息——也就是说法子英第二次出门时,殷某还活着。
可是,后来法子英翻供说“之前说的是假话”!殷某人是自己“用老虎钳拧铁丝,用铁丝勒死的”。
而劳荣枝则说在这次作案中,"自己主要是配合法子英,不会去反抗,也不想反抗。",她与法子英作案时分工不同,实施杀人的“主要是法子英”。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审劳荣枝案时认为:劳荣枝与法子英在绑架殷某后,又另起杀人意,劳荣枝在明知法子英要杀人的情况下去购买冰柜, “还协助法子英移动装有小木匠尸体的冰柜,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合肥案”中,法子英翻供说“自己勒死了殷某”;但南昌庭审当时援引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
而法子英与警方的枪战发生在7月23日,并于23日被警方枪击右腿后落网;那么,殷某究竟死于谁手,人们都应该心知肚明了;显然为给情人脱罪,法子英主动揽下了杀害殷某的罪行
经历了七条人命的非正常终结,由于案发年代久远,她已经把自己有罪的过往“忘了”,失忆能力也是超群的;待人民找她算总帐时,她巧舌如簧、能言善辩,竟然把自己的罪恶推了个干干净净。
客观上由于她杀人的证据链没有闭环,检察官目前对她也莫可奈何;刑罚"要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荣枝案二审,吴法天的辩护和合肥案的分歧,增加了发回重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