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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合同法解释一,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与合同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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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移

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84条相比,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债务转移的要件:

1. 存在有效债务;

2. 债务应当可转让;

3. 要有债务转让的内容;

4. 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关系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转让债务的,债务人不得转让债务。

二、债务加入

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为新增规范。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1.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2. 第三人或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明示愿意加入债务;

3. 债权人同意或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债务加入的效力:

1. 对债权人而言,其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 对原债务人而言,其并没有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 对第三人而言,因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 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的关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是全部也恶意是部分,根据其明示内容确定。

三、债务承担人的抗辩

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85条相比,新增有关抵销权的规定: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不转移。

债务承担人获得抗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法定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

2. 在发生债务关系以后产生的债务;

四、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91条相比,删除了“合同解除”从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事由中删除,单独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则。

债的消灭原因:

1. 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2. 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而消灭;

3. 基于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消灭后的效力:

1. 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义务消灭。

3. 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五、从权利消灭

559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为新增规则,是债权债务的从随主原则。

从随主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规则。债权债务消灭,附随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也一并随之消灭。尽管原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遵循从随主原则。

六、行使撤销权

债务抵充顺序

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多多有话说】

原合同法中无类似规定,但是在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与本条基本一致。

清偿抵充的条件:

1.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存在数种债务;

2. 数种债务的种类相同;

3.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清偿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制定抵充的条件:

1. 指定清偿明确表示,且一经指定不能撤回;

2. 清偿人为指定权人。

七、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多多有话说】

本条借鉴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1条制定了新规则。如果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定顺序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抵充顺序进行。

三个顺序均具有前一顺序对抗后一顺序的效力。

八、法定解除权

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94条相比,新增第二款。持续履行债务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有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九、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95条相比,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指导催告确定合理期间的基础上,增加了除斥期间的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是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还是适用经催告确定合同期限的规定,这个选择权在于解除权人。实务中一般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需要确定其行使解除权是否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即法定期间、约定期间、处置期间、合理期间之内均可),判断是否是有效地行使解除权。

十、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多多有话说】

本条与原合同法96条相比,修改较大。

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通知。

如裁审机构支持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生效时间是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为合同解除时间,而不是裁判生效时间。因为解除权是形成权,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解除权。仲裁和判决的性质是确认该解除权的行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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