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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重庆赵红霞,广州性贿赂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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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曝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被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书已在网上公布。受贿部分法院认定数额为93.7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商人郭某为晏拥军支付的60万元嫖资。

2012年,原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曝光,雷政富多次接受赵红霞性贿赂,但最终法院未将性贿赂部分认定为受贿犯罪。

同为性贿赂,为何雷政富案没有认定为受贿,而晏拥军案认定构成受贿罪,我们认为其关键在于性贿赂能否用金钱计价。

一直以来,官员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广泛引起争议,因为在我国《刑法》及修正案中,均没有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

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但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简言之为权钱交易。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财产性利益可以认为是财物。所谓财产性利益,就是指可以用金钱计价的利益。由此,性贿赂是否构罪的标准已然明晰,即能够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属于受贿罪范畴,不能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则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接受性贿赂的次数和单次价格由被告人和行贿人口供相互印证:

行贿人供述称,“我为他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剩余大约100多次仅用于赌博。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也曾在建国酒店,但后者次数不多。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拥军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

被告人称,“我在威斯汀酒店嫖娼次数大概是开房次数的三分之二,大概200次,价格基本是每次3000元或5000元,嫖资均由郭某1支付,大概有70、8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从这两份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接受的性贿赂可以用金钱计价,所以本起事实认定为受贿罪问题不大。但是笔者认为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仅凭这两组证据就进行计算确认的方法仍值得商榷:嫖宿一事从2009年开始,至2015年案发已经时隔六年,二人对嫖宿次数的记忆居然如此一致。另外,行贿人清楚单次嫖价无可厚非,但被告人怎么可能对每一次的嫖资了解得如此清楚,明知已经有人支付嫖资,为何还要每次询价?这不符合常理。当然,数额计算方面是题外话,不再赘述。

前文已提到,能够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属于受贿罪范畴,不能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则不宜认定为受贿罪。晏拥军案属于能够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那么不能用金钱计价的性贿赂又有哪些情形呢?

较为常见的情形为主动献身型。如,某女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主动献身给领导,这种性贿赂难以通过金钱计价,无法认定受贿数额。同时,二者属于权色交易还是两情相悦界限不明晰,因此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请托人利用员工或下属提供性贿赂,前文提到的雷政富案就是该情形的典型代表。重庆永煌集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公司女员工给领导提供性服务,而员工所得奖励仅仅是少量加班费或奖金。这些加班费和奖金并不是性贿赂价值的真实体现,也难以归纳为财产性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也不宜认定为受贿罪。

无论入罪与否,性贿赂有伤风化,毒害社会风气,违背社会公德和价值观,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即使一时逃脱了国法的追究,也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