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
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公司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
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将财务和经营信息传递给监事会,便于监事会及时、
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的人员,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
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
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
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
理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 监事会主席审查后
由
提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
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
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
的新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事
项,亦应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并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
方式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
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记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
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
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
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
司档案应当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
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
面许可。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
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定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