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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知识产权保护网,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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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期报告我们来聊一聊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比较专业,具有抽象性、复杂性。所以,本期报告我会通过案例来讲解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我希望通过这次讲解,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收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是民法典唯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所以,它非常有意义。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赔偿上以填平原则为主,惩罚性原则为辅。什么是填平原则?就是将权利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总之,不能让侵权人获利。

那么,什么时候用“重典”呢?我们知道,治乱,必用重典。比如,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假一赔三”,还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欺诈的话,是两倍赔偿。除此之外,在大部分司法实践中,都可以用填平原则。但是,就目前来看,填平原则已经不适应知识产权的保护了。

为什么要实行惩罚性条款?从民法典的高度来看,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填平原则不适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第二个原因,我通过举例说明。我个人总结了两种侵权严重的情形,一是无意识的侵权。比如,互联网侵权,网络上的图片、文章、视频、歌曲拿来就用,拿来就转载。二是有意识的侵权。有个案例,我们的公安部门破获了一个贩卖盗版制品的犯罪团伙,他们的犯罪都形成产业链了,有组织,有分工,有加盟费,设备使用费,有片源的使用费等。当时,这个案子影响很大,中央电视台也做了报道,包括一些影视从业人员也发出了打击盗版的呼吁。

吴京:盗版,非法传播的行为,其实等于是在砸认真工作的创作者的饭碗。

黄渤:我们的电影发展到现在,确实是不容易的,盗版对我们的这种侵袭,其实对于创作者的创作信心来说是一个很严重的打击。

沈腾:一部电影是一个几百人,乃至上千人共同努力几个月,甚至几年的一个共同的结果,它就像我们的孩子,那么盗版的行为就像是人贩子,我们的孩子被盗走了,我们很心痛。

他们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它的收益期就是宣传发行那几天,产生票房那几天。所以,盗版对正版的伤害是很大的。

第三个原因,当前权利人想要维权比较困难。这里面有两难:一是维权周期长。二是取证难。拿作品侵权来说,第一,要证明你本人是权利人。你的作品是怎么来的?是自己创作的?还是委托别人设计的?第二,要证明这是不是作品。第三,除了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还要证明被侵权人有实际损失。在实践中,这些都要权利人来证明,这个过程是比较难的。

此外,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成本包括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这些都要先支付。有时候权利人维权效果很差,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在成本上却赔了钱。

从以上三点原因来看,填平原则现在有点不适用了。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既包含惩戒功能,能提高违法成本,还能起到预防侵权功能,另外,还能鼓励权利人维权。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很多企业,特别是文创企业、影视企业,它们言必称IP。IP是什么?知识产权的缩写intellectualproperty。在讨论什么是知识产权时,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知识产权是创意,是点子,是方案,是剧本等。在这里,我通过举例子来讲这个问题。我们每天都用手机,那么,这个手机有多少知识产权?首先,买手机要选品牌,看商标。商标是区别某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比如,可口可乐的商标价值有几百亿美元。商标虽然不强制注册,但不注册起不了保护的作用。如果要注册商标,则不能用国家、地名、国旗,也不能用商品的材料、质量作为指标。比如,好吃牌面包,好喝牌矿泉水,苹果牌苹果等,这些都不行,因为没有显著性。商标的种类包括图形商标、文字商标、拼音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有的国家还有声音商标,像米高梅电影公司,它片头那个狮子吼,就是声音商标。

我们选完手机的品牌之后,还会选择手机的颜色、大小、尺寸、形状。这些属于什么?属于知识产权法里的专利。专利有三类: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是要申请授权才能取得的,如果不申请,不授权,发明某个东西的人,则只享有发明的权利。

接下来,买完手机,就要用手机。大家每天都会用手机发微信、发微博、看抖音、看电影、打游戏。这些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什么是作品?其实作品构成条件很简单,包含独创性与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独创性并不要求有多高的水平,比如,5岁孩子画的画,写的文章也是作品。

什么是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举个例子,一个发型设计师设计了一款头型,还获了奖。后来别的理发师用了他设计的发型为别人理发,他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这构不构成侵权呢?首先,这个发型设计师确实投入了劳动,进行了智力创造,但是他的这个设计不能复制,因为每个人的高矮胖瘦、发质、发色不一样,所以这个设计很难复制,于是就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怎么取得?著作权与专利和商标不一样,专利、商标必须要申请,经过授权才有权利,但著作权是自动生成的。此外,著作权和版权的实际侧重点不一样。

我们看,一部小小的手机就包含了许多知识产权,要数百万份的专利去支撑它,还有数万份的许可协议。再往深里讲,一部手机能带来很多就业,还能带来许多税收,还能提高GDP。此外,还能保证民生福利。这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包括现在的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文创产业的发展,它们的核心落脚点、驱动力都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

刚才我们通过一部手机来了解了知识产权的定义、概念。现在,我举个例子,看看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到底涉及多少知识产权的问题。有一个著名的摄影师,他喜欢拍摄老北京的胡同。因为老北京的胡同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很多外籍人士都很喜欢。于是这个摄影师就成立了一个公司,叫北京胡同游文化公司。这个摄影师很聪明,做了四件事:第一,注册商标;第二,申请外观设计;第三,印制宣传册;第四,设计了游览路线。结果这个旅游项目就火了,火了之后侵权的事情就很多,有的是直接仿效,有的是打擦边球,你说是“胡同游”,我说是“胡同行”。面对这些情况,这个摄影师就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别人侵权了。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别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侵犯什么权利?第一,商标侵权,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我叫“胡同游”,你叫“胡同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也构成近似,所以侵权了。第二,外观设计别人也确实侵权。第三,这个摄影师的宣传册有他的摄影作品,别人用了,也构成侵权。第四,这个摄影师设计的游览路线,别人用了,就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个游览路线构不成独占。

作者: 刘铭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 《刘铭: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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