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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工作要求,主动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防控疫情,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收集整理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黑龙江省税务局助力疫情防控和

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减免类(10项)


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符合条件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符合规定的罕见病药品、生物制品实行简易办法征收;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税。

7.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0.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扣除类(3项)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政策。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退税类(2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销等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服务类(5项)


1.将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及时办理停业登记。

4.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5.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优先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企业发票限额和用量。


龙江普法 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