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人身关系及其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受性别、年龄、职业、职务的差别影响。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基于身份权取得财产继承权。
02
财产关系及其特点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特点为: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0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b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