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撤诉法律后果能有多大区别?专注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行政诉讼过程中撤诉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的撤诉跟民事诉讼撤诉的后果有很大的差别,在民事诉讼中撤诉之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在行政诉讼当中一经撤诉,法院原则上是不再进行受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与民事诉讼不同的。
在实践过程当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往往中间会出现调解等一些特殊的情形导致撤回起诉。撤诉之后,可能因为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又重新进行起诉。撤诉之后再去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这一点要引起重视,行政诉讼撤诉之后就不再进行受理。当然这也是原则性的规定。
关于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现在各国立法都不统一,有的国家和地区撤回起诉是视同没有进行起诉,只要在起诉期限届满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也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法院裁定驳回。
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是不允许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
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一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这类情形属于例外的情形。
总之,在我国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再进行起诉的。所以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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