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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证人出庭申请书,民诉中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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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问题

一、证人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并不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出庭作证,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比如喝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可能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不能作证人。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

证人应当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作证的涉及三个阶段,分别为作证前、作证时、作证后三个阶段。

作证前的注意事项有:(1)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作证时注意事项:(1)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比如聋哑人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2)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进行处罚。(2)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进行处罚。(4)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证人作证后注意事项:(1)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2)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法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及下列几种情形时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讼诉、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需经法院准许。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五、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也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因此,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可以使审判人员能够查明证人是否存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思等,还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开庭前带来证人,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也有例外,即证人出庭作证有困难的,可以不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包括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包括:(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1)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以书面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2)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经法院准许。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质证。总结归纳有:

关于真实性方面主要有:

(1)证人主体资格方面,证人能否正确表达自身感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处需要考虑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

(2)是否属于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证人受到暴力、威胁、贿买等情形下所作的证言,不属于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醉酒的人可能存在不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情况。

(3)证人是否就其亲身感知进行客观陈述。证人应当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并且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不是进行客观陈述。转述他人陈述的事实也不是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

(4)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

(5)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通过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证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进行判断。

关于合法性方面主要有:

(1)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是否通知双方当事人。

(3)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关联性方面主要是:证人作证的内容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有些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