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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陈凯歌拒绝道歉,陈凯歌批斗父亲永远无法原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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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1月8日讯(记者 崔岩 马云云)今天,“陈凯歌拒绝道歉”成了互联网上的热门话题。

事件起因是陈凯歌在他2009年出版的一部自传体著作《我的青春回忆录》中,对一位名叫邱路光的人进行了负面描写,以至于邱路光的个人形象和声誉受到极大影响,于是被邱路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凯歌不能对自己所写文章真实性作保证,杜撰的文章缺乏证据做依靠,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的过错,宣判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据悉,当天开庭时陈凯歌并未到场,所以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邱路光胜诉,陈凯歌涉嫌诽谤的相关指控成立,其中一项处罚措施便是要求陈凯歌向邱路光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但陈凯歌至今都拒不执行。

所以,在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根据原告邱路光的申请,将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名誉侵权纠纷中的诽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名誉权侵权纠纷中,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本案中,法院很好地把握了诽谤的认定,具有很典型的意义。

本案中,法院认为:名誉,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道德、才干和情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隐私,通常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

本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首先,依据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在《我的青春回忆录》自传体著作中,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等情况,但K(原告前妻)的出生时间、结婚过程、名字起源,以及与K的丈夫的毕业院校等具体描述,可以判断K的丈夫就是原告邱路光。

其次,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被告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被告陈凯歌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如前所述,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针对他人个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应该注意到上述描写是对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评论,在未见其人又无从说明信息

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记述,经对原告邱路光提交的《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和原告邱路光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没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故对上述书中描述,在被告陈凯歌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

另外,被告陈凯歌在书中描写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被告陈凯歌如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真实发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经公开的,或者上述信息虽未公开但其

如前所述,被告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故原告邱路光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邱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节,法院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