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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基本都会遇到出售固定资产的情况,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是自己没有使用过的但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出售这些固定资产时,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小K为你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在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按4%减半征收;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处置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二、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时,均适用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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