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公布一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文如下:
罗力 :
你于2021年10月12日11时50分许驾驶川AT5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组,在G56杭瑞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1032km+100m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9013),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向你开具了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文书中已明确来队接受调查处理的期限,但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队接受处理。
你实施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文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
为充分保障你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大队以书面形式将以上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于你,你如果需要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来我大队提出,我大队联系电话是0736—6626110,队部地址是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桃花源镇桃花源收费站,逾期不到队提出的视为自行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经本次告知你仍不到队处理相关违法的,我大队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公告直裁。
特此告知。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支队
2022年12月15日
通讯员杨峰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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