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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阿里女员工诬告,阿里女员工被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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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诬告就没有陷害,阿里女员工没有控告其部门负责人张某,其控告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自媒体反复炒作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其原因是阿里没有正确处理性侵事件,以及普通人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认识还不很“专业”。

没有诬告就没有陷害

异性陪侍不应成为企业文化

企业承接、拓展业务通过异性陪侍获得有之,如,包工头承接工程等;异性陪侍不符合公序良俗,异性陪侍获得业务并不是企业的主流文化。不仅如此,哪有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为其他人提供异性陪侍?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新闻,其原因是阿里企业文化逐步“庸俗化”。阿里类规模公司不仅要抵制不良企业文化,而且还要保护企业女职工免受“庸俗”文化的伤害。阿里女员工被性侵后,阿里没有及时报案,用以安抚女职工,而是采取压制的方法封锁消息,并且辞退泄露信息的相关职工。

阿里女员工被性侵后没有直接控告张某,而是接受异性陪侍的王某。控告的罪名是强奸,还是猥亵暂且不论,阿里法务部门倘若建议决策人采取与侦查机关“沟通”的办法予以处理,可能仅仅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一方面,阿里也不会因女员工被性侵被推到“风口浪尖”,从而企业形象受损;另一方面,阿里的女职工等人的隐私权也受到了保护。因此,无论是社会律师,还是公司律师“忠于”自己的“东家”非常重要;律师执业在一个案件中仅有委托人的利益。目前,不少专业律师借助网络炒作案件,并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如,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社会应高度重视。

异性陪侍不应成为企业文化

共同违法犯罪的认定

违法犯罪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其中,不作为犯的认定还有与作为相当性的区别;共同违法犯罪还有实行犯(又称亲手犯),与帮助犯、教唆犯之分。不作为犯本身就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最近发生的深圳3岁女童被锁车内被“闷死”事件,父母究竟是成立过失死人死亡罪,还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理论上可能还有争议。一个违法犯罪后果倘若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引起,理论上的争论,与司法实践的处理更是困难重重,并显示出多样化的结果,阿里女员工被性侵可能就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典型的例子。

性侵包括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和猥亵等性行为,不违背意愿的性行为通常被称为“感情”。由于人类文明、文化的进步,人类性文化具有非公开性,即便是夫妻之间也不能排除性侵违法犯罪的存在,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阿里女员工即便与其“上司”有不正当的关系,也可能成立性侵违法犯罪。就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事件而言,阿里的部门负责人带女职工应酬,女职工醉酒,部门负责人有没有保护义务是认定不作为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均有“其他方法”的行为模式,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其他方法”适用主要是一方醉酒。阿里女员工被性侵被逮捕的另一嫌疑人涉嫌何罪名,可能决定案件的将来“走向”;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有罪名为强奸,而阿里部门负责人治安处罚的案由为强制猥亵,不排除以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倘若认为阿里部门负责人对醉酒女职工有保护义务,部门负责人可能成立不作为的强奸罪;再如,部门负责人倘若提供了宾馆的房间号码等信息,可能是强奸罪的帮助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为: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阿里女员工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阿里女员工会被起诉诬告吗?从现有披露的信息看,阿里女员工并没有直接控告负责人张某,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即便直接控告了部门负责人,阿里女员工也可以用先行为,以及帮助犯加以抗辩。如,女职工是受负责人的工作安排陪侍顾客喝酒,部门负责人明知女职工醉酒不加以保护,反而让客户“有机可乘”等。实际上,本案已有基本定论,部门负责人已受到了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因此,阿里女职工不存在诬告陷害。部门负责人家属等人故意炒作,可能是出于网络“流量”的目的,并可能涉嫌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