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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的条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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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我们对上面的内容做些具体解释和讨论:

1.工作时间:其不仅仅包含我们在单位内正常上班的时间,也包含加班时间,而且无论加班是否合法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那些单位对工作有特殊要求,不定时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被认为做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其不仅指员工的办公室和工位,也包含员工在单位工作区域内正常的移动所包含的所有场所,例如上厕所,在工位间移动等等,员工在工作岗位间移动或者在别人工作的工位替别人干活,即使企业有不能顶岗串岗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认定部门也会倾向于认定为工伤。3.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自身疾病发作一般是不认为属于事故伤害范畴的,对于事故引起的疾病,还需要考虑其直接的相关性。

4.因工外出,可以是领导指派的,也可以是自身因工作职责自行安排的,当然,如果去往外地或者境外,除非工作情况或者职务特殊,按常理说应当为单位安排,或者单位知情或同意。

5.暴力伤害: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暴力伤害必须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如果是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工作职责以外的原因,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如,保安根据工作职责阻止外来人员进场被打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安因私怨,同单位人员在单位内斗殴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6.职业病:在实际经办中,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必须拿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二)热点问题:

1.上下班途中工伤 三个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广义),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方才成立。如果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上下班途中自己走路不慎摔伤、扭伤,是不符合本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或者虽然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却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责,也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定义,最近最高法也做出了司法解释: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第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条有三个要素,一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二是自身疾病,发病原因可以与工作无关;三是必须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三条必须全部符合,缺一不可。

2.两点解释 :(1)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或者未死亡但是产生医疗费用或落下后遗症的情况下,是无法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自然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相关的医疗费可以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2)第三条,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条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享受该项待遇的复转军人,必须参加有工伤保险且正常在保;二是并不是有革命军人伤残证的都算工伤,而是转业或复原到地方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的才能视同工伤,旧伤复发的确定是由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确认的;三是复转军人是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享受的是旧伤复发后新发生的费用及相应的长期待遇。

三、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有这三种情况的,即使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处理的八个步骤

第一步: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对事故现场妥善记录保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当转到协议医院医治。(必须履行的步骤)。

第二步:用人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事故备案,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事故报告内容。(必须履行的步骤)。

第三步: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郑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必须履行的步骤)

第四步:是工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为工亡职工近亲属亲属向工伤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近亲属的抚恤金、。(发生工亡后履行的步骤)

第五步: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有康复指征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凭工伤康复协议医院做出康复治疗计划,向工伤经办机构提出进行康复治疗,进入工伤康复疗程。

第六步: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凭鉴定表到工伤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可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加装,例如义肢、义齿、助听器等。

第七步:工伤职工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步:工伤职工可按规定报销符合工伤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伤残级别的(1-10级),除医疗费用外还可以申请对应级别的伤残待遇。具体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分类 。●按照待遇的内容分类:1.医疗救治待遇。2.经济补偿待遇。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按照待遇支付渠道分类:1.用人单位支付项目;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医疗救治期间待遇 ;

五、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因工伤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出勤并且正常完成的相应工作计算待遇,延时性工作报酬除外。 2.停工留薪期陪护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发放陪护费。

(二)伤残津贴 :

1.领取条件: 1-4级工伤职工 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保局按月发放。5-6级工伤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放。

2.计发标准:本人工资×计发比例 级别对应计发比例1级:90%,2级: 85% ,3级: 80% ,4级:75% ,5级: 70% ,6级: 60%

(三)死亡待遇:1.领取条件:直接认定为工亡的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可领取所有工亡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不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计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丧葬补助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对应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按月发放。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期满及解除时,可以领取的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解除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应月数 级别对应月数: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应月数级别对应月数:5级:56个月,6级:46个月,7级:36个月,8级:26个月,9级:16个月,10级:6个月

(五)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其他情况

1.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4.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七、工伤备案期限

事故发生72小时 内(周六周日除外)

八、工伤备案时需提交材料内容:

1.单位名称。2.单位编号。3.申报人(单位经办人员)姓名。4.单位或单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5.事故发生的地点。6.事故发生的时间。7.受伤人员的姓名。8.受伤人员的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9.受伤人的工种。10.如已就医,就医的医院名称。11.事故大致经过,受伤人伤情。12.如已出诊断结果,需列明。

九、工伤认定需提交资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6.工作事故报告(按模版填写);7.授权委托书(按模版填写);8.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9.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按模版)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注意事项: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2.用人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即市区内市属以上企业。3.职工:必须是合法的劳动者。即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劳动者(不含离退休人员)。